本报记者 邓雄鹰
实习记者 郑慧 上海报道
“P2P机构应定位为一个网上的信息中介平台,而不应是一个信用中介平台。”8月22日,在“2014年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如是说。
“我们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的发展,是看中它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空白。如果说市场上面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很好地解决这种需求,也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新设机构来解决。” 李志磊说。
他同时表示,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遵循自己的业务发展原则。具体的意见将及时进行发布。
他认为P2P应遵循六大基本原则,一是P2P机构应是一个网上的信息中介平台,不应是一个信用中介平台;二是关于P2P公司的设立,需要有一定的门槛,当然这个门槛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且一定要是实缴资本,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没有到位的资金;三是作为P2P机构,必须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钱,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中介,当然资金可以交给银行托管;四是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限制和一定的规模限制;五是要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包括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包括互联网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六是应打击假冒的P2P。(编辑 王芳艳)
作者:邓雄鹰 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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