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程的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参与其中,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的新兴增长机遇。那么,面临资产证券化大幕的徐徐开启,信托公司做好准备了吗?
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定SPV(特定目的机构),其参与资格需要向银监会申请,据悉,已有30家信托公司取得了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格。据统计,自建设银行(行情,问诊)2005年12月发行第一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来,截至2014年8月18日,我国总共发行58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计金额超过2500亿元。在这58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16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参与。其中,中信信托独占鳌头,获得17单业务;中诚信托紧追其后,参与14单业务,二者之和已经超过半数,达到31单;剩下的27单业务由中海信托、中粮信托、交银国际信托等14家信托公司瓜分,每家机构的平均业务量不到2单。由此可见,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真正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毕竟是少数。
消除两个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赚钱”。
诚然,按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报酬0.1%-0.3%的费率行情,100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收入也就1000万-3000万元之间。完成一单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公司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全过程参与项目结构交易设计、文本撰写、项目审批报备、中后期的支付管理、费用清算等工作,费时而且费力;而信托公司轻车熟路的房地产信托,随随便便一个项目可能就有数千万元的收入。
但是,应该看到,首先,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房价下行的情形下,房地产信托收入虽然高,却面临相当大的兑付压力。资产证券化业务收入不高,却是典型的收费型项目,信托公司在其中更多地是承担受托尽职的专业性工作。其次,资产证券化目前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未来肯定是一块慢慢变大的“蛋糕”。银行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可以腾挪部分贷款额度和资本占用,还可以获得市场化融资。
据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7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总额83万亿元;其中,即使拿出10%来做资产证券化,也有超过8万亿的规模,这还不包括其他类型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券商资产证券化。
第二个误区是“资产证券化是简单的通道业务”。
信托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信托牌照发展同业之间的通道业务。据统计,仅在2012年,通道业务就贡献了信托行业收入的约39%。但是,资产证券化绝不是简单的通道业务,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如结构分层、现金流模型等,主要掌握在证券公司手中。信托公司要想提高其中的话语权,必须加强主动管理、提高专业水准,不仅要发挥受托人通道的作用,也可以在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信托制度的运用、模型构建、风险控制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能。
拓展其他三类业务领域
除积极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外,信托公司还应该拓展其他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主导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私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目前,我国公开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主要是由三部分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资产证券化以及ABN。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信托公司目前是其中的法定受托人。券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主体主要是非金融类企业,其中的SPV是由券商的资管计划担任。这里面涉及一些法律瑕疵,主要是券商的资管计划无法真正实现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去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今年2月,证监会暂停了券商专项投资业务的审批,券商资产证券化因而处于停滞状态,目前发行的都是一些之前证监会已经受理的存续项目。
据悉,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有望今年10月出台,主要变化包括:券商资产证券将实行“备案制”、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业务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等。光大证券(行情,问诊)2012年的研究报告预测,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为主体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就面临着超过5万亿的市场空间。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分类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体系的信托公司暂时不能直接参与券商资产证券化;但是,一是可以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等待政策的开闸;二是可以作为财务顾问,联合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共同开展此类业务。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ABN)与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ABS)性质并不相同,只能称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需要通过设立具有破产隔离作用的SPV来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以有效保障证券持有人利益。而在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并没有对资产支持票据提出严格的风险隔离要求。同时,目前已发行的ABN产品也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没有设立SPV,其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券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交易商协会共注册发行12只ABN产品,累计融资超过100亿元。目前,主要是一些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发行ABN产品。据悉,已有北京信托等公司正积极运作,准备近期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信托型ABN产品。信托型ABN使得信托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渠道,把其原来非标准化信托产品,转化成标准化的产品,然后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转让,增加信托公司产品的流动性。北京信托的信托型ABN产品一旦发行成功,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绝对属于重大利好。
在中国,上述三类业务属于公开市场业务。实际上,私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很大的一块市场领域。公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成熟的评级机构和熟知此类投资标的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基础,而这两者在短期内很难完备。相反,私募市场可以承担更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以获取高收益。在美国,2012年私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据当年总发行量的43%。在中国,我们有理由相信私募ABS市场将更早更快的得到发展。例如,各地建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就是一个很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发行交易平台。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将自己在传统项目中积累的资产获取、 产品包装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移植应用到私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把握这一高增长领域赋予的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