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四)》发布
昨日晚间,中诚信托发布《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四)》(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称,受新北方公司融资风险暴露及煤炭市场持续调整影响,截至目前新北方公司与前期意向整合方的二次整合工作未能取得实质进展。目前受托人及新北方公司正在加快寻找新的意向受让方。
中诚信托表示,与工商银行(行情,问诊)将密切配合做好信托计划后续相关工作,共同维护投资人利益。
报告中称,目前已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对新北方公司下属煤矿资产进行评估,为后续资产整合和处置做好准备,目前评估公司正在对已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
中诚信托表示,将和相关方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就新北方公司下属煤矿相关手续的办理、资产重组的推进等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督促新北方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利用遥感、实地勘察等手段对煤矿周边建筑物、高压线、道路等进行重新测量取证,进一步完善环评基础工作,尽快完成新的环评论证方案。
对于最新的报告,不少投资者并不买账。一位上海投资人表示,现在还在说要完善环评基础工作,做完不得到猴年马月吗!
而随着近期多个信托计划爆出存在兑付风险,“诚至金开2号”的投资人也加紧脚步。据本报记者了解,维权会日前正在筹划征集签名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到北京维权。一位维权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透露,到目前为止已经召集的的投资人占信托计划份额已经达到10%的法律规定。
信托受益人大会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保障受益人参与决策权利的重要制度之一。它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的,在一些重要事项中,通过受益人大会表决决议的形式决定诸如更换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等重大事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结合该管理办法的第42条规定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在信托文件中没有事先规定的必须召开事项中,除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外,只有延长信托期限和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是以2/3多数表决方式决议的,而其他必须召开的事项,均是直接影响到信托计划存续的重大事项,需由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人通过。这就意味着对这类事项的表决,参加大会的任何一受益人享有一票否决权。
格上理财研究员表示,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10%以上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召集受益人大会,其他情况一般都是信托公司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有权终止信托,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有些项目提早发现风险,要回投资就不会发生风险,而有些项目出现风险,都有血本无归的可能性,当前终止就要不回本息。
实际上,信托业发展多年的历程中,在信托业界的实务操作中,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并不是普遍和经常性的。《信托法》虽规定了受益人权利,但没有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特定制度安排——受益人大会制度,仅仅是在部门规章层级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正是我国目前信托受益人大会制度上存在缺陷,使其与受益人地位不相协调,导致受益人大会难以从制度上发挥其有效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功能。不仅如此,召开受益人大会过程繁琐、还会增加信托计划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