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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红线边缘GP众筹募资

加入日期:2014-8-29 2:33:36

  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形容眼下LP(有限合伙人)与GP(一般合伙人)的关系可能再恰当不过了。当一大批的个人LP耗尽了先前的热情,将募资门槛一再拔高时,迫使GP团队不得不积极调整应对策略。

  如果说上市公司粉饰业绩是为了稳定股价、保住公司行业地位的话,那么GP动起相类似的脑筋则完全就是出于讨好LP的目的。

  做足表面功夫

  近日蓝翔(化名)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谈起了他所在机构正在操作的一次“奇葩”的募资经历。

  这是一家靠着FA(财务顾问)起家的机构,前几年仰仗着圈子里的关系每年不温不火地能接下几单生意,同时有个别合伙人看好的项目,也会以跟投的形式小比例地入股。虽然项目至今尚未有实质性的退出,但每年固定的FA费用以及项目的分红,整体业绩并不差。眼看着今年募资行情趋于好转,该机构打算挪出一部分的精力独立募集资金,尝试自主投资。

  但是过往经历成了眼下最大的坎。找了一圈意向LP后他们发现,LP对于GP的挑选门槛明显高于过往。“LP先要看投资案例,之后还需要你明确你的投资方向,再次最好还有上市案例。”蓝翔转述了LP在募资路演时提出的要求。

  但这些历史资料的提供对于从没正儿八经做过一笔投资的上述机构而言却是白纸一张。

  在投中研究院日前发布的一份《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资渠道与产品架构设计创新趋势分析》中提到,就国内募资市场特点而言,在不同的募资阶段显现出不同的特性,即首批募资“靠刷脸”,次批募资“拼关系”,后续募资“看业绩”。投中集团高级分析师宋绍奎认为,伴随着大部分投资机构经过一轮基金清算期,用量化指标考核投资团队实力已经有规可循。

  如何向LP拿出过往投资案例及上市案例?蓝翔在向业内人士请教后获悉这些经历其实可以用一些特殊的方式来获得。

  “LP要看投资案例,就把你前几年跟投的和做FA的项目拿给LP们看;LP希望你提供过往上市案例,就用你现有的资金去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完成后就是你们的上市案例了。”业内人士告诉他,类似这样的做法其操作度并不高,关键就看团队自己的包装能力有多强。

  对于投资方向,上述业内人士的建议是,把先前投资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如果有多家企业属于同一个行业,就跟LP说明这只募集的基金会是一只聚焦该行业的产业基金。

  蓝翔私底下告诉记者,之前在做FA时接触过不少基金在投资领域上其实没有严格行业区分,惯用的做法是对外宣布一些主投行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有渠道获取好项目,一般都会投资。“明明说自己是投消费健康的,回过头来投资了诸如房地产之类项目的基金不是个案。”蓝翔说,“即便是给到LP的关于基金运作的半年报、年报信息中,只要把这些项目适当地做些粉饰修改,尽可能与先前宣称的主投方向挂钩,LP一般也很难察觉。”

  但在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已明确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需报送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从制度上将一些在全行业胡乱撒网的投资机构挡在了门外。

  PE融资也众筹?

  事实上,投资机构在募资时动的脑筋远不仅于此。随着去年项目股权众筹平台的兴起,PE融资众筹也成为了圈内的一件新鲜事。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外资基金合伙人告诉记者,有不少机构现在利用与项目股权众筹相类似的操作手法通过平台募集基金。

  “私募是个小众的投资市场,其投资门槛高,且风险性也极高,众筹的做法等于是把私募的门槛放低到了大众市场,这对于一部分没有投资风险把控的个人投资者来说是很危险的。”上述人士并不认同这样的做法。

  在上述《办法》中明确定义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办法》还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后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但据上述外资基金合伙人的了解,不少通过众筹募集资金的PE并没有所谓的合格投资人评估的流程。“他们大多只要出钱就能做基金的LP,根本不会去评估出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或是否达到参与私募投资的资格。”上述外资基金合伙人直言,他曾看到过单只PE基金的众筹总额最终只有1000万元。

  “在我们机构内部,一只PE基金一般投资10个项目,在基金结算时如果2个比较优秀,2个比较差,其余6个项目属于一般,总体的收益才能达到还可以的水平,但按照1000万体量的PE基金只能把赌注押在一个项目或少量项目上,这种基金的成功概率会有多高?这本身就是一种忽悠。”上述外资基金合伙人进一步说道,“投资的核心优势其实还是项目源。如果机构真的拥有持续的、稳定的优秀项目源,那么独立完成基金募集应该并不是难事,如果要通过众筹的方式那就说明这个机构自身存在能力上的短板或是其他问题。”

  此外,他还认为,这种融资的模式在形式上很容易游走在红线的边缘,容易与非法集资或是非法证券活动等行为画上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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