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持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银行集团”旗下不同牌照公司之间越来越复杂的业务结构也对原有的监管政策提出挑战。为此,银监会8月27日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
此番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9月27日,银监会表示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正式《指引》颁布后,银行将有4个月的过渡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现阶段银行跨业经营和产品创新越来越多,监管也需要从整体上,针对一家金融机构系统性地对风险进行把控。同时,按照监管的合理分类,把相同或类似业务纳入同一口径下,也能把各家银行间状况以及各个不同种类业务风险的程度掌握得更清晰。
集团内设“防火墙”
征求意见稿在《指引》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强调银行内部管理的首要责任。在公司治理层面,要求银行“建立覆盖全部附属机构的银行集团公司治理架构”,且明确董、高、监在并表管理中的职责。
郭田勇认为,“外部监管要通过金融机构自身风控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监管也是希望金融机构能主动对自身风险状况进行把控,只有被监管者自身形成合规意识,外部监管才能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明确了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三种并表范围。“会计并表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资本并表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银行集团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应专设一名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各机构、业务单元、行业、地区、产品和各类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
银监会要求银行集团各成员之间在业务协同,科学进行跨业和跨境经营的同时更加注重风险隔离。新《指引》要求银行集团有严格的“防火墙”,通过审慎的股权、管理、业务、人员和信息等隔离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集团内部跨业、跨境、跨机构传染。
对于银行集团旗下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按照“商业原则”进行。“银行集团内部的授信和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内部的资产转让、理财安排、同业往来、服务收费和代理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规范银行系“影子银行”
此次修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自身开办以及银行集团内其他附属机构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并且将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借助通道业务进行的融资活动,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产生的监管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避免风险传染。
某城商行一支行行长认为,加强银行并表管理的另一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系”影子银行业务。“近年来银、信、保、证的合作也越来越多,银行除了提供存贷业务,也能通过旗下其它牌照公司提供结构化融资。”
征求意见稿也对“跨业通道业务”进行了界定,即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
此外,监管还将要求减少银行集团内各机构开办和参与通道业务,简化交易结构,减少融资产品设计的中间环节。
前述支行长表示,监管部门之前通过,“8号文”和“127号文”等规范了银行同业之间的业务,修订《指引》重在规范银行集团内部之间的合作以及旗下子公司开展的影子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