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该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此前实行的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条例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企业的经营行为将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