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天3论股市:股市保持强势 望演绎空中加油行情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人民日报1天3论股市:股市保持强势 望演绎空中加油行情

加入日期:2014-8-18 8:35:59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人民日报漫谈注册制:台湾IPO实行申报生效制
  台湾地区有台湾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台交所)和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买中心)两大交易市场。其中柜买中心包括上柜、兴柜以及创柜板块(市场)。截至2013年底,台交所共有上市公司838家,柜买中心有上柜公司658家,兴柜市场挂牌公司260家。
  淡化行政主导、强化市场功能发挥是台湾发行上市监管制度演进的历史经验。
  股票发行上市施行审核体制
  目前台湾对新股发行上市实行以交易所审核为主的审核体制,台交所对上市进行实质性审核,证券监管部门即证期局对新股发行进行申报生效管理。再融资的审核主要由证期局负责,也采用申报生效模式,台交所协助办理。
  台湾地区新股发行经历多次制度调整,逐步演变为目前的审核体制。2012年修订了证券交易法后,由台交所对企业初次上市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核发现的问题,台交所会要求发行人对公开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审核通过后,将签订上市契约并函报证期局备查,无需证期局核准,即可通知发行人向证期局申请新股发行。证期局只对新股发行申报进行形式审核。
  从核准制到备查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信息更加透明,标准更加严格。通过构建公开、透明、公正的监管机制,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义务,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功能。
  台交所进行实质审查
  台交所上市审核的主要依据是《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该准则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定,采取实质审查原则,针对发行人的设立年限、资本额、盈利能力、股权分散和公司治理等事项,均设定了上市条件,但针对科技类公司等特殊类别公司,也作了相对宽松的特别规定。该准则还规定了很多不得上市的消极条件,包括公司遇有诉讼、非诉事件、重大灾害、特殊事故或其行为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形,足以影响其上市后的证券价格,进而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众利益等。台交所审核的目的在于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业务信息得到充分披露。
  在审核程序上,台交所按照《审查有价证券上市作业程序》进行审核。台交所在收到上市申请材料后,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并办理公开意见征询。对台湾本地公司,台交所须进行实地核查,查看公司工厂、资产和存货,抽查财务账册,了解生产流程和公司负责人历年经营实绩及理念并形成报告。对于新兴的轻资产企业,也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有机融合,逐渐演变为交易所一体化审核,并实际发挥主体作用。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解决了上市和发行两个审核环节可能存在的审核交叉重复、影响审核效率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证期局因预算、人手等限制对履行发行审核职能的困扰。
  新股发行注册采用申报生效模式
  台湾地区对新股发行申请实行申报生效制。
  对于初次上市的新股发行申报,发行人向证期局申报新股发行的文件,往往使用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开说明书。证期局对新股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具有退回申报的权力,但由于台交所已在前端进行过充分详细的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且交易所在上市审核中通常与证期局保持充分的沟通。因此,证期局对新股发行申报一般只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核,不会要求补充或退回材料。
  一方面,台交所和柜买中心对证券上市、上柜进行实质性审核,监管机构逐步放弃了具体审核事务。另一方面,公开发行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行政监管部门适当介入,保留了法定注册职责和最终否决权。这样既解决了发行监管的法定职责由监管部门行使的问题,又解决了将具体审核工作交由交易所负责的问题,兼顾了发行审核监管的法源基础与操作实际。(.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评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法治得失
  面对超前或者滞后的法规,监管者不仅需要依法律授权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义履职,最重要的是保证这一切开放透明
  沸沸扬扬的光大乌龙指事件,时隔一年再起波澜:近日,相关民事索赔案在上海正式开庭,共有61件诉讼合并审理,各方围绕内幕交易行为展开激辩;18日,本是光大原高管杨剑波[微博]告证监会[微博]案的宣判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最后时刻通知再延期三个月。其实,相比一时一案的判决结果,再议、反思此事背后的法治得失,更有价值,也更紧迫。
  且将时钟回拨到去年的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综指突然暴涨5.96%。据查,是由于光大证券(9.23, 0.20, 2.21%)套利系统出现技术性故障,自行以234亿元巨额申购,实际成交72.7亿元,引发大盘指数短时大幅波动。乌龙指发生后,光大证券既没有戒绝交易,也没有及时碎片化披露,反而通过卖空、卖出以对冲风险。事后,证监会对光大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处罚。而杨剑波则因为不满对其个人的处罚,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对乌龙指当天发生的客观事实,两案的控辩双方都无异议,关键在于证监会的监管行为虽然得到兜底授权,对内幕交易却无行政处罚的细则规定。同时,对于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说起来还算是新版,却已跟不上瞬息万变的市场。在社会系统愈发复杂的今天,监管者常常要接触很多来不及备案的新情况,甚或面对没有列举出来的违规。这样的背景下,实时检视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成为不容回避的法治课题。
  资本市场是个法治市场,离开法治的约束不可想象。18世纪初,英法股市的泡沫危机,主因便是早期市场操纵、欺诈行为的泛滥与失控。美国1929年造成大危机的股灾,根源也是百年股市中,没有统一的成文法,没有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机构。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拿着200万元的年薪,还搞内幕交易老鼠仓。日本活力门总裁堀江贵文,靠伪造财务数据发达,丑闻曝光令日本股市深度震荡。
  说到底,保护企业趋利,虽是市场繁荣的重要促动因素,却不能因此故意侵害投资者利益。许多时候,被监管者并非不了解其行为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利益让其选择不作为或者打擦边球。对于这种倾向,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监管者都需要有极大的担当。这不仅是金融领域的监管要诀,其他领域的监管也是同理。面对超前或者滞后的法规,监管者不仅需要依法律授权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义履职。最重要的是保证这一切开放透明,在事实论证和利益博弈中去辨析一条最符合现实需要和成本负担的监管之道。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合力。正如监管部门所检讨的那样,一线监管存在的纰漏亟待补上,快速反应能力的培育亟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亟待划清……核心则在对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做出更多、更详细的规范,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得权,从而把他们从孤立无援中解放出来。
  杨剑波曾坦言,这起诉讼,至少可以起到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作用。这句话,其实证监会也认同。乌龙指衍生出的两起案件,无论结果如何,都将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提供实践基础。一次有争议的监管,以及随后的依法维权,恰恰是司法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看到乌龙指背后的法治价值,我们才能看到现代性监管在中国逐渐成熟的希望。(.人.民.日.报)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