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编写的首份行业发展报告——《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下称《报告》)在京发布。《报告》指出,伴随着近年来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业的风险也在积聚和逐步显现。2013年以来,信托业暴露出的风险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信托业风险状况的关注和担忧,信托监管与信托业界更是将严防信托风险底线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
三因素致风控压力增大
总的来看,信托行业风险可控,但风险防控压力增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实体经济风险向信托传递,部分前些年大规模扩张的行业面临深度调整,个别产业风险显著上升,影响信托项目兑付。二是部分交易对手财务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可能难以按时偿还信托贷款。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交易对手涉及民间借贷、未及时发现交易对手违规担保或项目实际控制人挪用信托资金等问题。
针对信托业存在的风险,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监管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处理措施。
信托公司自身采取的措施:一是加大了存量项目风险监测和处置力度,在项目出现风险之后,切实履行受托人责任,综合运用流动性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购重组等多种手段,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是新增项目严控风险,融资类集合信托项目的准入门槛明显提高,行业选择更加谨慎;三是汲取教训,尽职管理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项目实施前的尽职调查和论证更加全面,项目运行期间的管理更加严谨。
监管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逐级逐笔明确风险防控责任,稳妥处置风险事件。要求信托公司对未来到期的所有项目建立台账,实时监测项目风险,逐笔明确责任人,并制定风险化解预案。二是紧盯风险变化,严控重点领域,对房地产、融资平台、矿产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测。三是加强风险项目问责。2013年以来,银监会对5家信托公司的23笔风险项目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和业务团队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展业限制等处罚措施。四是加强潜在风险防控。要求信托公司所有信托产品在入市前逐笔向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叫停存在风险隐患的信托产品。
《报告》称,应当看到,长期以来信托业实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和净资本约束制度,信托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已达90.60亿元,实收资本总额为1116.55亿元,净资产为2555.18亿元, 具有一定的单体或项目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信托业的行业稳定机制建设也正在积极推进。
“刚性兑付”不是制度约束
《报告》指出,“刚性兑付”不是制度约束,而是信托业基于多种因素考虑所采取的经营策略,虽然这对制度重构后信托业的起步发展阶段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开始日益显现,其一是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其二是不利于信托公司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其三是招致对行业风险的过度关注和不恰当猜想。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看,信托公司必须理性对待“刚性兑付”策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该逐步解除“刚性兑付”的魔咒,虽然短期会有阵痛,但只有“破刚”,才会有行业健康的长远未来。
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指出,刚性兑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教育问题。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市场分散,由投资者借助市场波动实现风险自担的方式及时承担损失;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机构集中并消化风险。我国投资者长期处于间接融资体系中,习惯于由机构吸收剩余风险,将信托产品等同于存款产品,寄希望于由信托公司承担产品的风险。二是行业发展的无奈。信托公司尚未通过市场方式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不得不借助隐性担保(最终表现为刚性兑付)来快速扩张市场规模。再加上信托业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二级转让市场,也影响了投资者管理信托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部门在过渡时期,超越信托法界定的法律关系,过度强调信托公司的股东责任和信托公司资本金的风险保障作用。四是风险责任的不清晰。信托产品的各个参与主体和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瑕疵,特别是地方政府(部分银行)对信托资产的隐性担保,信托公司存在的尽职调查、营销宣传的不专业、不规范行为,使得信托风险最终的责任主体并不清晰。
信托属于直接融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信托资产的风险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担。管理者和托管者等其他参与者只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并为自己的专业技能获得相应的报酬。2001年以来,我国信托行业逐步回归信托的专业管理者角色,坚持了“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当然,这个过程,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信托责任,既要保证自己拥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具有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当前,随着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我国宜坚持信托的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中央财经大学区域经济与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轶表示,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信托业的假想的“刚性兑付”。“刚性兑付”一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一方面也是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的公平性原则的:只要高收益,不想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机会在市场里可能有,但不可能多、更不可能持续。因此“刚性兑付”如果存在于投资者的意识中,必须打破,也是能够逐步打破的。这也是保护投资者长期利益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