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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有重组价值的企业应走《破产法》

加入日期:2014-7-8 14:08:52

 刘士余 央行副行长(资料图)

    在今日举行的“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暨第二届银行业评选颁奖”上,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认为,破产法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需得到重视,他认为大型企业遇到困难时都寄希望政府牵头行政重组,但他觉得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还是应当走《破产法》。

  刘士余说,《破产法》的重要性在国际上受到高度重视,是一项基本的法律。

  “我们现在一些非常大型的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本身都寄希望于政府来牵头行政和解,这个在中国特定的情况下政府牵头进行行政的重组,在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这在中国特定体制下都是非常高效的做法,但是这个做法与走《破产法》,走法律、走法院这个程序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刘士余说。

  其中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一旦政府牵头重组,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会形成一个共同的希望,就是希望政府多付出一点代价。

  “因为企业在这个地方增加税收,解决就业,增加了GDP,政府无过错、无责任的第三方的资产注入,这一点在《破产法》的程序上是违背的,而且导致政府滥用资源,造成企业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共同性的,本来是矛盾的双方,但是产生了风险,非常不好。”刘士余说。

  他觉得更多的有救助价值、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还是应当走《破产法》,运用中国《破产法》第8章重整的路径,进入的途径,来妥善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生产力,使企业避免倒闭。

  在这方面有非常好的例子,比如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问题的时候,在2009年很快就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法院在破产保护程序下把通用汽车分成新通用和清算通用,美国政府出了500亿美金,买了66%的股权,还有相应的债权,新通用避免了破产的厄运,通用的生产力转移到这里了,等到生产力恢复以后,美国政府持有的股权又通过股市逐步退出,收回投资。

  “这样的话,就不是政府注资,而是市场对一个有竞争力,事关国家经济体系本身的一个企业失去救助能力的时候政府必须发挥作用。”刘士余说。希望这将来对我们有很多启发,特别是在处理结构调整当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一些大型企业,包括煤矿、机械、造船、钢铁,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看到还有很多小型、中型甚至大型企业会在困境当中。

  “比如说最近我和银行间的同事在搞调研过程当中就发现一个大的企业,是举足轻重全国文明的,几个民营企业给他做担保,形成了一个担保权,这几大企业在当地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一审计就拒审,基本上都陷入非常困难的状态,如果不能用《破产法》来高效的来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政府非常被动,银行非常被动,企业也非常被动。”刘士余说。

(责任编辑:HF028)

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