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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加入日期:2014-7-4 18:13:25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的安排上,今年5月发布的新国九条当中便有相应要求。对主动退市,我国资本市场还有不同认识。

  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的情形,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作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而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此外,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是退市意见的一大亮点。退市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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