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庄键 发自上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7月29日)获悉,上海一中院近日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控股)被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宣判,15位参与维权的投资者中,14位胜诉获得赔偿,总计获赔56万元,1位投资者败诉。
目前仍有多位投资者以相同理由起诉仪电控股,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原上海金陵(现名华鑫股份;600621,SH)的投资者在2015年9月前仍可对仪电控股提起索赔诉讼。
仪电控股去年遭证监会处罚
根据华鑫股份2013年9月13日的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仪电控股与其控制的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在2008年6月2日合计持有上海金陵7.59%股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控股应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述3家公司合计持有上海金陵24.95%股份,仪电控股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控股。
证监会认定仪电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是上述15位维权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他向记者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仪电控股应当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向投资者马超(化名)赔偿投资差额、佣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600元。
吴立骏介绍说,这是法院首次对投资者诉仪电控股案进行宣判。此案于2014年1月20日由上海市一中院立案受理,并在3月11日开庭审理。这是其所代理的第二批起诉仪电控股的投资者,因为案由相同,这批案件法院作并案处理。他所代理的第一批维权投资者曾与仪电控股达成和解协议,但最终并未真正实现和解并获得赔偿,这批投资者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14位投资者胜诉获得赔偿,另有1位投资者败诉。吴立骏解释称,后者是由于赔偿计算方式未获法院支持才败诉的。
虚假陈述揭露日定为2010年5月
在前述判决书中,法院称,由于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仪电控股作为上海金陵的大股东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可据此认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仪电控股被认定实施了不正当披露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此案的最大争议可能并非仪电控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是如何明确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2008年6月3日为仪电控股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而对于双方有所争议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法院最终将时间明确为2010年5月11日。当日,上海金陵曾就仪电控股所持公司股份由20%增至26.62%进行公告。
上海一中院认定,如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揭露日间,买入证券的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存在差额,仪电控股应就相应差额进行赔偿。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投资者马超提出的42600元的索赔请求,此次14位胜诉的投资者总计获赔约56万元。
记者在上海法院网检索发现,今年8月,还将有十多起类似的投资者诉仪电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
此前参与这一案件的另一律师告诉记者,其代理的投资者有约30位,总的索赔金额在100万元左右。他表示,这批案件的胜诉几率较大,其中部分案件是由于索赔计算方式等原因,目前法院暂未宣判。
吴立骏称,此案的诉讼时效将在2013年证监会处罚决定公布的两年后到期,据其估算,符合诉讼条件的可能有数万名投资者,而目前只有近百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由于该案目前仍处于上诉时限之内,仪电控股是否会对败诉案件提起上诉尚不得而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致电仪电控股并发送了采访邮件,希望了解与此有关的信息,不过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