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8月有望迎来“四审”。
7月28日,天和智库(北京)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财税改革论坛上,国内财税领域诸多专家针对预算法三审结果,为四审建言。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进一步加强预算的公开透明,强调预算法对政府的约束等是众多专家强调的重点
日前中央部门公布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从公开透明的角度,较往年并无太大变化,仅是三项开支数字的增加和减少,关乎细节的,比如公车到底用在什么方面,并无提及。
此外,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其他支出”高达1.3万亿元,有媒体对此提出质疑。
根据《预算法》三审稿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指出,该条款的进步之处在于,政府的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但是否足以保证预算的全面性,目前在表述上还有含糊之处。
他提议,全面性条款应当表述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营机构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都应当纳入预算报告并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不管你属于什么机构,全部纳入预算监管体系,不仅是收入支出,而且资产负债都应该纳入。”
蒋洪还建议,预算收入公开细化到目级科目,预算支出公开,按功能分类细化到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科目。项目支出按项目公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总预算、本级预算以及所属各部门预算的公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提出,现行预算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公共预算,未来修改预算法,要注重处理不同预算类型的特点不一致的情况。他建议,军购国防、政府采购、债务、“三公”经费等预算或许可以单独列出。
财税改革要遵循法治路径,加强对政府的约束,也是多位专家强调的观点之一。
《预算法》三审稿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经庭如表示,这实际上是强调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
“前面都讲《预算法》是政府管理公共手段,现在改为约束政府行为的一种规范,这是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她指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是国家财税法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他也强调财税改革要遵循法治路径。
他说,有条件可以试点,但要在全国人大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试点。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李香菊在发言中指出,此次《预算法》三审稿中,有一个问题没有谈到,即关于财政年度。
“过去我国预算使用的是日历年度,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但是全国两会是3月才召开,前面的这些财政收支行为没有经过人大的批准,实际上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李香菊说。
目前,《预算法》修订稿已在全国人大进行三轮审议。本报记者获悉,下月全国人大有望对修订稿进行第四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