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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和造假应当严惩

加入日期:2014-7-24 9:45:32

  唐福勇

  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关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从内容来看,是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额减持股份(达到或超过5%)需要提前进行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股东大额减持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从这个角度而言,普通投资者是赞成的。

  此份征求意见稿站在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出发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这些意愿的确很好。但美中不足的是,征求意见稿并未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惩处力度,其处罚原则依然是:如果相关股东减持股份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上证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从历史经验教训看,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明显太弱,相对于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言,诸如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等,并不能令违规者胆寒,也没能达到使其望而却步的目的。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未披露现象时有发生。

  其实,不仅在信息披露上的惩罚力度不够,其他诸如业绩造假、财务造假等惩处力度也远远没真正达到“令行禁止”的目的与效果。

  如果要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达到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的目的,不妨支持事后追责机制,即如果上市公司有违规行为,那么在此期间的中小投资者如果存在投资亏损,可以据此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赔偿,甚至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无条件赔偿。相关责任人及股东如果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定罪。若如此,相信上市公司造假、信息不披露等各类违规行为会大幅降低。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结果入手,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合法收益未受到损失;受到侵害或损失后能及时获得损失赔偿。只有这样,诸如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才会日渐减少。若只是简单对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的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HN022)

编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