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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两次立案未能开庭审理之后,曾担任天喻信息(300205.SZ)前身武汉华中软件公司副总的王逸安仍在坚持着自己的维权之路。从2001年自己离开公司算起,时间已经过去了13年。 7月10日,王逸安在电话中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2012年5月,我第二次将天喻信息告上法庭,第二被告是学校的产业集团——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但是我发现这个官司太难打了。”据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2010年7月7日出示的一份证明显示,王逸安1998年初从承担国家试点的燃油费改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海南金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聘到该校的产业集团,做IT行业的高级职业经理人。其表示,当初在1998年被挖角到天喻信息前身武汉华中软件公司任职时,后者还是华中科技大学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因为该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个人当时没办法入股。但等到1999年天喻有限公司成立时,有5个自然人持股,当时说是要由学校在编人员代持。最终,等到2000年底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为天喻股份时,工商注册中的11个自然人仍没有将其名字列入。“我是天喻信息前身的战略人、发起人创始人。更何况其他副总都有股份,凭什么上市前我没有股份?而且,学校1996年5月和1997 年12 月均有明确规定,有何理由将我排除在外呢?”王逸安称。王逸安称,2012年11月,海口市中院立案庭将其侵权案件移送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2013年12月,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民事二庭及立案庭以自动撤诉为由,撤销了海口移送的案件。“至此,我的民事案件还没有开庭就被撤诉了。”王逸安无奈地表示。“2013年8月19日,我申请了免交缓交,9月6日又提交了单位的收入证明及居委会的证明,但东湖开发区法院至今也不按法律规定给我书面回复。而且,2014年3月24日起,自从我提交的诉讼费复核申请书至今,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也没有任何回音。”7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求证天喻信息。公司方面回应称,因相关诉讼事宜,公司已在近两年的年报中均有所提及,对此不再回应。两次立案未能开庭2012年5月,王逸安第二次将天喻信息告上法庭,第二被告为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该侵权纠纷案于2012年5月2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2012民字第925号),并于5月26日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第二被告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至海口市中院,而海口市中院的立案庭,作出裁定将申请人的案子移送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立终字第110号)。据天喻信息2012年年报披露,对于上述诉讼事宜,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管辖权异议。2012年5月26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2012年6月15日,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2年8月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立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处理。王逸安称,案件移送至武汉后,在立案上更是遇到了层层障碍。“2013年1月16日,武汉中院下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本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一个月后,武汉中院的立案庭给本人打电话,称案件又移送武汉中院管辖,并说要补交立案费用。”王逸安表示,“2013年3月初,武汉中院立案庭要求申请人律师,只要求申请人同意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相应价值的现金给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后,即将案件送回下级武汉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不再向武汉中院缴费。经过几天的思考,本人放弃了赔偿相应价值的现金的请求,变更诉讼的请求于元月24日以快递方式寄往武汉市中院(EMS1056875112501),短信提示2月27日武汉市中院已经收到。”5月8日(9日),武汉市中院立案又重新提出立案费问题,并强调必须按股票市值收取。“移送案件在没有增加标的以及增加被告的情况下,从武汉市中院将案子退回到区法院不应再补交30多万元的立案费。”王逸安委托律师周亚敏认为。“既然武汉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接受了市中院退回的该案,就不应该按股票的市场价收立案费。如果要按市场价收立案费,案子就应该在中院审。”周亚敏称,作为基层法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武汉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仅能够受理诉讼标的为800万(一方是外地的为300万以下)元以下的经济案件。但其要求申请人补缴案件受理费对应的诉讼标的已在2000万元之上。因此,该法院做出诉讼费补缴决定及撤诉裁定已超越其管辖权。“因此,双方在立案问题及案件受理费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电话交流沟通了多次无果。2012年12月,武汉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再次下发催缴函,在本人不补缴案件受理费情况下,最终做出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裁定。” 王逸安表示。王逸安还说,2011年2月18日,其首次起诉天喻信息后撤诉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在2011年2月23日与天喻信息高管达成了口头协议,一旦天喻信息上市成功,公司立刻给予王逸安及王星安500万现金作为补偿方式的一部分。下一步,天喻信息拟以6500万元(最多不超过一亿)的投资进入一小型公司占35%~65%的股份,王逸安须出任CEO;天喻信息以并表为基本条件只要占20%的股份,保证王逸安及王星安个人在新投资的公司占总股本的15%~45%股份。在交涉了一年未果之后,王逸安决定再次起诉。公司被指股份侵权在天喻信息今年4月16日发布的2013年年报中,公司也再度提及了上述诉讼事宜。公司称,2012年5月原告王逸安以公司和产业集团为被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要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侵权,被告一(天喻信息)2010年12月23日进行股本演变行为违法无效;二、判决确认原告依据股权奖励规定,享有奖励无形资产形成被告一(天喻信息)的45万股份,并判令二被告(产业集团)将奖励的45万股份量化给原告个人并登记至原告名下(当时价值45万元)或赔偿相应价值的现金给原告;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作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享有按照1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一(天喻信息)80万股份的认购权,并承担80万元的出资款;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称,2013年12月9日,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作出(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在王逸安看来,正是自己的加盟,天喻信息才从机械行业快速全面转型到信息产业。“1998年2月,本人收到武汉华中软件公司给我的任命书。公司决定以我熟悉和有市场资源的IC智能卡产品及其应用为发展方向,为受困于CAD市场较小及增长缓慢的武汉华中软件公司转型。”王逸安称,“1998年10月,公司与中信国安旗下山东国安共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合同,该项目成为了当时全国一次性投资最大的四级网络信息系统。”1998年2月16日,武汉华中软件公司发布的一份委任书显示,公司任命王逸安为公司副总经理兼IC卡部部长,专门负责IC卡应用及政府职能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业务。1999年7月30日,天喻信息举行了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高管聘任事宜,王逸安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 据原山东国安总经理张民权2012年2月20日出示的一份证明表明,1998年10月,山东国安公司与武汉华中软件公司共同投资实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张民权承认,该项合作由王逸安促成。张民权在证明中提及,1997年初,王逸安就开始与公司联系洽谈合作事宜,共同开拓发展我国的IC卡产业。在洽谈好之后,张新访代表武汉华中软件公司与山东国安签署了合作协议民书。其间,华中工学院王延觉曾出面,并了解工程情况。张民权时任中信国安(000839.SZ)下属山东国安总经理一职,直至2008年退休。对此,王逸安表示,正是通过该项目及IC智能卡产品融资,1999年8月,天喻信息就一步将其注册资金增资达到4500万元。此后,经过多个部委一年多的审批,2000年11月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王逸安认为,“华中科技大学机电公司持有的450万无形资产股是原武汉华中软件公司持有的CAD技术评估,该技术2004年削离后并不属于天喻信息,而是天喻软件。这450万股应该归属我及我带来的创业团队。”对此,清华大学前法学院院长王保树认为,天喻信息侵权在国家奖励给工会的550万股。从法理角度,国家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显要大于通常书面约定或工商确权。所以在这点上不存在确权问题。此外,王逸安还透露,针对天喻信息上市前的股权不清晰以及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其本人已正式向证监会进行了举报。2014年5月27日,证监会正式回复称,对于其反映公司有关问题的来信和来访材料已经收悉,并已转相关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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