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支持上市公司根据需要主动退市据记者专访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张远忠表示,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是任何一家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而强制退市才是关键。
退市成了“老大难”
根据交易所数据测算,A股市场创立25年来,仅在首发增发及配股上,融资总额高达5.44万亿元,扩容始终紧锣密鼓。但退市者却长期寥寥,2001年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仅有78家公司退市,退市率仅为3%左右,远低于境外股市6%-8%的退市率。平均每年退市的公司还不到4家,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奇特现象,退市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尴尬的局面?对此,张远忠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中国利益群体复杂,而证监会权力又有限,不少的上市公司,要么,其背后是央企;要么,是地方政府的“摇钱树”,有人替他们说话。
其二,担心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部分中小投资者宁愿这些ST公司长期存在下去,也不希望它退市。“只要不退市,还有可能炒作所谓的重组题材而大赚一笔呢!”张远忠举例说,几年前,ST兴业公告停盘要重组,停盘之前5天时间涨了20% 。“短短5天时就涨了那么多是什么原因?我就跟证监会写了一封举报信,让证监会调查一下有没有内幕交易。”张远忠说,结果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ST兴业之后发了一个公告,说由于各种因素停止重组,3个月之内不再讨论重组的事情。结果一复牌就跌停。“在美国,公司退市就跟上市一样正常,没有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而去闹事,这是因为美国要追究退市公司的责任。
主动退市可行性差
张远忠说,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主动退市来看,其可行性最差。诚然,国外企业并非都希望上市,而是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来决定是否上市,而且上市后也有可能主动要求退市的。
不过,张远忠坦言,在我国上市就意味着“圈钱”。其逻辑是,向银行贷款需要还本付息,还要有足值的抵押品;而上市后公司赚了钱就分红,没有赚钱无所谓,这是一种典型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融资,何乐而不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谁主动退市?
对于“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张远忠表示,这才是“中国特色”的主要的退市形式,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情况明确为退市情形。不能继续让造假上市“罚而不退”的个案存在了,必须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张远忠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的看法是,首先需要明确条件。比如,针对目前存在的财政补助屡次让处于退市边缘的ST公司绝处逢生现象,应允许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不能使其成为ST公司的救命稻草。又比如,证券交易所拟新增“20个交易日持股低于2000人”作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也是明确条件之举。
张远忠认为,“严格退市”就需要证监会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和执行方面,一定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我们代理的投资者维权案例来看,也在尝试一些新的做法,比如现行《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投资者保护并非空话“我赞成退市,但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当务之急,应该明确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张远忠认为,证监会可从行政角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是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上市公司要坚决将其退出。
法院可从法律角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当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该及时受理,支持诉讼。同时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便于操作。“美国总统罗斯福任命专家委员会重新起草美国的联邦证券法,其核心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打击交易市场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我们将这样的监管思路慢慢地注入到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去。”张远忠表示。
张远忠说,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证券交易所将设置“退市整理期”,并明确退市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应按规定或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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