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尽快逼退那些披上马甲的“伪高新”企业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请尽快逼退那些披上马甲的“伪高新”企业

加入日期:2014-7-10 4:50:23

  要有效遏制“伪高新”企业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必须尽快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凡名不副实的高新技术企业者,一律责令其退市。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刘雨田

  近期众多企业被媒体曝光涉嫌“伪高新”,如IPO被发审会否决的江苏天乌公司,年初发行中被证监会叫停至今的石英股份,排队等待冲刺IPO的骏达光电、普路通,甚至一些已过会的公司,这些企业虽然取得了高新企业的资格,却都先后被曝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严格追究起来,在不少指标上并未达到高新企业的要求。

  企业刻意追求高新技术本无可厚非。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意义毋庸赘述。但对这些“伪高新”公司而言,高新科技却只是一件漂亮的外衣,一种上市公司“抄近道”的手段而已。披上了它,即便混迹于加工制造等低端环节,在优惠政策之下保证微薄的利润,与真正的高新企业风马牛不相及。因此,这样的所谓高新企业,对整个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共同推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想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六大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通过自主研发,也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在3%—6%之间(不同规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

  不能说这样的认定条件不严格,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笔者想一探其究竟在网上输入“高新企业认定”后,顿时冒出一连串代办“高新企业”的网站,他们无不标榜“有数年的高新申请经验,高新申请通过率达99.9%”,更有网站打出“不过不收费”的宣传口号。这些据称能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网站扬言,只要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他事情都好操作,只须每项交几万块钱而已,无需申请企业担心。而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要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的数据吗,没问题,“偷梁换柱”把其他费用划入研发费用,以研发费用“增肥”的方法处理便成。倘若还过不了关,那就请会计事务所“做”出来。至于技术人员及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之类的问题,一些企业往往把生产部分以外包处理,以此减少员工基数,增大科研人员比重。

  一面是企业在弄虚作假,另一面,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中的把关也不够严苛,而发审委的目前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送审的资料看起来本身无可挑剔,符合发审委的形式要求,但内容却是假的。这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是造成这些“伪高新”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现有法规对类似造假公司的处罚也还太轻,即使造假被发现,被揭露,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对于中介来说就更简单了,万一“东窗事发”,造假“原形毕露”,只需换个法人再开一家公司就可搞定了,简直连皮毛都未伤。

  这些企业之所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分趋之若鹜,甚至不惜名誉,冒着弄虚作假的风险也要攀上高新企业的“高枝”,乃是因为高新技术不失为能让企业“鲤鱼跳龙门”的“灵丹妙药”,对企业的诱惑力非同小可。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由25%而按15%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一优惠在不少企业要占净利润的10%以上,你想这能给企业的业绩增色多少?其次,中央及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专门的项目资金奖励和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在投融资、土地、工商等方面也都能得到实惠;再次,“高新技术企业”响当当的招牌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大有助于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对企业上市融资颇有帮助。

  然而,弄虚作假的“伪高新”公司的存在,不仅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对那些名副其实的高新技术企业更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造成严重的伤害。“伪高新”企业享受了其他同类企业无法享受的优惠、资金扶持和融资便利,骗取了市场的信任,使其他企业与其处于不公正、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尤为严重的是,“伪高新”企业凭借不具持续性的税收优惠,支撑了漂亮的业绩增速,误导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导致资本市场资源错配,有违利用证券市场培育种子企业的初衷,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害莫大焉!

  鉴于此,笔者提议,“伪高新”企业实属弄虚作假、欺诈上市,要有效遏制其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尽快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凡名不符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律责令其退出A股市场。

  不仅如此,根据《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违反业务规则、行业规范、不讲诚实守信、职业道德,为牟取个人不当所得而失职失责违法违规的行为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负面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责令“伪高新”企业退市的同时,更需加大对“伪高新”公司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违法成本,迫使其不得不讲诚信,不能不讲诚信。果如是,看今后有谁还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

  作者:刘雨田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