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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年底前提注册制具体方案

加入日期:2014-6-30 6:13:22

  随着新股发行的重启,新股发行定价、发行体制改革等话题再度升温。6月27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计划今年底以前提出具体方案。同时,张晓军指出,注册制改革的实施,还要以修订《证券法》为前提。

  张晓军指出,注册制改革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市场化程度越高,证监会越要加强事中监管,严格事后执法。”张晓军说。

  6月26日,IPO窗口重启后,由于低市盈率和低定价,三只新股27日均遭爆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规定,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实践中,具体发行方案、发行定价也都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监会加强了发行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张晓军说。

  在发行监管中,证监会主要关注,第一,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即募集资金需求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融资,即限制超募行为。

  第三,关于老股转让,证监会依据相关规定,重点看是否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募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的要求。

  第四,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在已完成定价的10家公司中,有1家公司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8家公司没有安排老股转让,2家公司根据承诺锁定12个月的投资者股票获配数量转让了老股。8家公司募集到了公司所需资金量,2家公司未募足。

  张晓军指出,对于6月底前已完成预披露、尚未过会的企业,如果其财务资料截止日期为2013年年底,则其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将中止审查;若9月底前未更新财务资料,则终止审查。

  对于已过会企业,其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一个月;若在前述延长后的有效期仍未能刊登招股说明书,则应及时更新财务资料并报送会后事项材料。

  7月1日,证监会将发布《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本次中止审查的企业,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应一并提交恢复审查的申请。

(责任编辑:HN666)

编辑: 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