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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目前因策划重大重组而处于停牌状态,从公司财报看,人参种植业务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却未能体现在其盈利数据方面。2013年,公司在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23%的条件下,实现净利润金额却下降了约10%,增收不增利的窘境让股东未获得实际收益。 存货乌龙根据年报披露的产品产销数据,益盛药业2013年销售量为6508.29万,同期产量为6223.96万,在正常的情况下,由此应当导致库存数量下降284.33万;而事实上年报披露该公司的库存数量从2012年的913.73万下降到2013年末的490.89万,净减少数量多达422.84万,显著超过了产销量测算出来的库存数量变动幅度,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而且从益盛药业的存货财务数据表现上,似乎也不支持库存产成品出现如此大幅度的减少。因为根据年报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该公司存货-库存商品余额,从2012年末的11.85亿元增加到2013年末的14.48亿元,而同时医药产品库存数量则大幅下降了46.28%,两组数据呈现显著背离。通常来说,库存产品数量大幅下降,伴随着存货产成品余额的大幅增长,这只可能发生在该公司医药类产品单位成本大幅上涨一倍以上的条件下。然而事实上,考虑到该公司医药类产品在销售量同比增加5.36%的条件下,主营业务成本仅下降了10%左右,则对应着该公司的医药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不仅没有大幅增加,反而还出现了幅度不小的下降,这显然与前文所属逻辑相反。也就是说,如果参照益盛药业披露的医药产品产销存数据,则该公司同时存在营业成本过低和期末存货过高这两个问题,组合到一起就非常令人担忧,益盛药业是否存在刻意压低主营业务成本,进而虚增2013年度利润,并导致虚增期末存货的财务舞弊行为。诡异的内部交易再来看益盛药业的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数据,根据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益盛药业母公司在2013销售收入高达9.19亿元,而最终合并营业收入却只有6.44亿元,再考虑到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合计实现的4千万元收入,对应合并抵消差额多达3.14亿元(见表2),而这些应当是益盛药业母公司向子公司进行的销售。然而根据披露的益盛药业母公司主要客户信息,仅包含了对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2.84亿元内部交易金额(见表3),然而这却并不足以解释前述3.15亿元合并抵消差额,那么其余的约3千万元抵消差额又是如何产生的?是否是益盛药业披露的母公司销售数据存在差错?耐人寻味的是,益盛药业母公司向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销售了2.84亿元商品,而同期该子公司实现的收入仅为1344.9万元,母公司对其销售金额显著超过了该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且从合并资产负债表存货余额显著超过了母公司存货余额这一点可以看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销售,基本上全部形成了子公司的库存积压,这自然会令人怀疑益盛药业母公司存在向子公司恶意倾销商品的行为,并借此人为操纵其母公司利润。此外,近日本刊独家获悉,在陕西法院公众服务网查询到益盛药业董事兼副总经理蔡孟杰先生涉诉,通过查访后了解到如下情况:2014年3月20日,距蔡孟杰辞去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康盛”)董事职务已经两年有余,而蔡先生伙同其他非世纪盛康董事会成员、以董事长赵丙贤不能履行职务为借口,在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未列席的情况下,擅自召开所谓的董事会。随后,蔡先生伙同其他非法董事会成员及其随行人员驱逐世纪盛康的管理人员,非法控制世纪盛康,已经造成世纪盛康严重的经济损失。该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严重违法了《公司法》和世纪盛康《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世纪盛康的股东于2014年5月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孟杰等人赔偿给世纪盛康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撤销2014年3月20日蔡孟杰参与做出的世纪盛康董事会决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将于2014年6月30日开庭。由于世纪康盛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医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这与益盛药业的主营业务存在一定交集,则董事兼副总经理蔡孟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禁止相关规定。对此,上市公司应当就蔡孟杰的上述不法行为进行公告说明,制止其违法行为,以消除其行为之恶劣影响对上市公司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利益损失,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对于本案的后续进展,本刊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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