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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枪规则应透明

加入日期:2014-6-29 2:25:08

  最近几年来,各地都断断续续发生过平民被警察开枪打死的事件,往往引发争论:究竟是暴力袭警导致的“正当防卫”,还是警察滥用职权。通常由于没有持久深入的挖掘,真相往往得不到展现。

  必须注意的是,生命权是最重要和根本的人权,且具有一经剥夺就无法以任何方式回复的特征。通常只有经过严格、漫长的程序才可以依法剥夺人的生命权,而且很多国家已废除死刑,其理据就是每个人的生命权不可侵犯。而警察对枪支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生命权的享有。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是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由国家垄断,禁止私人用暴力解决纠纷,但与此紧密相系的另一条原则是,国家暴力的使用必须得到严格的法治约束,严控暴力使用的边界和条件。警察开枪是动用国家暴力,又直接涉及生命权,因而要求对其加以百倍的谨慎,绝非小题大做,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法律界与实务界足够高的重视。

  我国对警察枪支使用有一些一般性的法律规范。1996年通过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15项情形,在警告无效时,警察可使用武器,多数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或者是其他方法无法制止,不过如果犯罪分子失去行为能力,应立刻停止。也有禁止性规定,如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警察在处理上访、调解民事纠纷,人群聚集的繁华路段等情况下不得用枪。除此之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警察及其领导还会遭到行政处分,这也是对警察滥权的隐性约束。但是目前的规定还显得粗糙,尤其是存在着“其他行为”这样的条款,而事关生命权的规定不应有这么宽泛的开口。将警方的操作流程细化,明晰警方错误开枪的责任,保障所涉公民及其家属充分的抗辩权,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都是让双方权利平衡的关键。

  有人或许会以美国警察佩枪及开枪的高自由裁量度为由,主张对我国警察开枪限制的放宽。但这个对比忽视了根本社会环境的一个差异:美国社会不禁枪,意味着警察和普通人的暴力能力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警察生命与健康所受威胁更大,这与我国枪支管制的环境是截然不同的。

  不过,近期加剧的恐怖袭击威胁,公共治安事件增多,社会暴戾风气导致的暴力发泄增多,都使警察佩枪上街巡逻得到一定的支持。但是只有法律是不够的,最终还必须靠警察善用其自由裁量权。警察心中要存有对生命的敬畏,提升对不同事态加以斟酌权衡和迅速做决定的理性能力。使用枪支必须遵守比例性原则,即行动与潜在危害程度相适应,若非紧急不能朝对方要害部位开枪,还必须遵守最低限度利用枪支的原则。具体的权衡可能在实务中难以把握,但可以通过技术进步解决,比如让警察配备可以让对方丧失行动能力但不至危及生命的武器。还可以通过制度性方式解决,规定那些经验更丰富、性格更平稳、心理素质更好的警察可以持枪,并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将警察用枪规则彻底透明化、可监督化。(编辑 张立伟)

  作者:刘波

编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