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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加入日期:2014-6-27 7:20:13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4-0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洪武路26号天丰大酒店召开;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具体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2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0643115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7.6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38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27334209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8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万善董事长主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1人,因公务原因,徐祖坚、应文禄、王会娟等三位董事和刘红忠独立董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5人,因公务原因,高旭、杜文毅、董军政、周翔等四位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姜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马昭明和公司合规总监李筠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江苏国信与华泰证券期货业务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案的议案。

  鉴于华泰长城期货与锦泰期货虽存在同业竞争,但不构成对公司经营发展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影响,同时,目前江苏国信在履行原有承诺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因此,结合实际情况,江苏国信制订了江苏国信与华泰证券期货业务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华泰证券放弃收购江苏国信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锦泰期货股权;

  2、江苏国信变更原有承诺,重新出具相关承诺,豁免其锦泰期货事项。

  江苏国信原有承诺为:

  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江苏国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证券

  江苏国信将原有承诺变更为:

  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江苏国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

  本次会议以普通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江苏国信与华泰证券期货业务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案的议案

  2106252559

  99.99%

  178600

  0.01%

  0

  0%

  是

  其中:参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票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票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1

  关于江苏国信与华泰证券期货业务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案的议案

  911950689

  99.98%

  178600

  0.02%

  0

  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蒋达芬、张慧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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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