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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4-6-21 8:16:42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4-03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57元;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为0.054元。

  股权登记日: 2014年6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4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5,58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735,340元(含税)。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7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5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我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地址: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联系传真:028-86660740

  邮政编码:61001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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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