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14-019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修改原第十三条:
原内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啤酒[有效期至2014年07月13日,生产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大街157号(熟啤酒);福建省惠安城关城北工业区(熟啤酒、生啤酒、特种啤酒、鲜啤酒)];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现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对外贸易。”
二、修改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区分以下情形,所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下同)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4-020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
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现对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诺基本情况:
以上承诺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第一条的情况。
二、承诺规范方案:
以上承诺相关主体对原承诺提出的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作出的股权激励承诺进行了优化,有效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规范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规范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相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暨进展的议案》。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4-021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7月10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4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惠安县城北工业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厂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4年7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股东本人如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异地可通过信函或者传真进行登记。
五、登记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7月7日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00。
地点:福建省惠安县城北工业区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程晓梅、陈燕敏 联系电话:0595-87396105
传真:0595-87372183 邮政编码:362100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3、附件:
1)股东参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07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4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意见:
备注:委托人应当对授权委托书的每一表决事项的意见栏上以划“√”方式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三者必选一项;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本授权书打印复制或按照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投票将于2014年7月10日的9:30-11:30、13:00-15:00的证券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二)表决方法及表决意见
在表决议案时,按以下方式申报:
(三)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有“惠泉啤酒”A股股票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提案投票,操作方式如下: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4-02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6月10日以书面传真方式传达至各董事,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董事王启林、胡建飞、李文彬、刘翔宇、肖国锋、林恩惠、李兴山、胡国栋、肖珉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该项预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9。
此预案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暨进展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21。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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