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卜凡 深圳报道
广东正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进行全面规范。
近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明确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按照有关民生、运转、协调发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市县不得将其用于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或形象、政绩工程等。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近年广东按照中央部署,省级财政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2013年10月底,广东省出台《关于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其中提出,要争取在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从2012年的35.7%提高到60%或以上,其中2013年提高13个百分点,2014年提高5个百分点或以上,2015-2017年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或以上。
根据上述意见,今后广东省的义务教育补助、医疗养老保险补助以及生态林补助和种粮直补等可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都将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但光这样并没有提高其履行公共责任的能力。”来自广东省财政研究所的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其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
《办法》分层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责任,并强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确保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
具体说来,这些资金要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生活津贴及护理补贴、孤儿供养保障等关系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底线民生项目优先安排资金,而坚决不能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形象或政绩工程等6类禁止性支出。
在监督落实方面,《办法》提出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此外,广东省还几乎同时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这其中明确,今后对于“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政府规章将不予立项。
上述财政专家认为,专项转移支付往往由各个部门把持,而部门通常是通过起草夹带有“部门利益”的政府规章来切割并固化公共财政财力,这两个办法的出台和落实将对减少跑“部”钱进、推动阳光财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作者:卜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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