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缘
历时6年的国美“回购门”事件终于告一段落。5月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指5月5日法庭判定国美前主席黄光裕和妻子杜鹃将向国美做出4.2亿港元的赔偿,并向港证监缴付这6年来的法律费用。
巨额罚款的原因是,2008年1月22日至2月5日间,黄光裕夫妇为了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策划了1.298亿股的股份回购,总值约22亿港元。港证监描述,此自私之举对国美的财政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也不符合国美电器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最后,黄光裕夫妇港与证监达成协议,将向国美支付420,608,765.75港元,相当于上述股份回购期间国美蒙受的损失,以及黄获得的收益连同累计利息。为了确保黄能履行赔偿,香港证监会之前还冻结了黄光裕持有的7.79亿国美股份,也于昨日发还。
港证监表示,赔偿款到位后,将中止相关的法律程序,并不会就此事采取进一步行动。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证监会将会继续采取所需行动,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获得充分保障,并在适当情况下,确保上市公司董事就损害公司及市场利益的违反责任行为负上责任。”
施卫民补充道:“香港上市公司并非个人领土。企业行动需获得适当授权和具有适当目的,而从根本上董事必须顾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附:国美“回购门”大事记
2007年5月22日,国美股东批准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前提是需在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情况下进行。
2008年1月21日,股份回购在国美执行董事会议上获批准,但事前并未向非执行董事发出会议通告。根据会议纪录,执行董事认为鉴于美国次级贷款风波及人民币升值因素,令国美股价低于内在价值,且并未物色到任何投资机会,此时进行股份购回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2008年1月22日至2月5日,国美在市场上回购1.298亿股,相当于黄光裕持有的1.369亿股的70%,回购股份总值约22亿港元。
2008年2月11日,黄光裕夫妇一笔24亿港元的个人贷款到期。
2009年8月7日,港证监就此事展开调查,并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其后法院颁布临时强制令,冻结黄光裕夫妇及旗下两家公司的资产,涉及金额16.55亿港元。
2009年9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发布命令,冻结黄光裕夫妇旗下的耀冠控股和光辉集团,使这两间公司不得处置持有的7.79亿股国美电器。此举是为确保黄光裕夫妇能在其后履行赔偿责任。
2011年3月3日,耀冠控股和光辉集团做出承诺,证监会同意法院解除向杜鹃发出的临时强制令,但对黄光裕的资产冻结强制令仍然生效。
2014年3月11日,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为4.2亿港元。
2014年4月17日,国美股东特别大会上,独立股东通过决议,以追认有关的股份购回与黄及杜违反相关董事责任的行为,及由黄及杜向国美支付赔偿,以免除黄、杜及任何其他人士因股份购回及违反责任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