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再次调高。财政部昨日发文称,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根据通知,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显示,第一类企业仅有1家,即中国烟草总公司;第二类企业共14家,主要包括石油、煤炭、电力、通讯等行业的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电集团、国家电网、神华集团、中国移动等;第三类企业共70家,主要为冶金、机械、航空、汽车、建筑等行业央企,包括中国铝业(行情,问诊)、华润、国新控股、招商局集团等;第四类企业包括核工、航天、船舶、兵器行业的央企以及研究院所、教育部所属企业等;第五类企业仅包括中储粮和中储棉。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同时,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是一项既定的长期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