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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改革一小步开放领域阻力仍大

加入日期:2014-5-22 2:16:36

  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4个月以后,国家发改委21日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文发布2个月后公布的,当时业界评论说,中国外资项目审批象征性地开放了一小步,还是偏保守。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从公布的状况来看,确实比以前的《暂行管理办法》要短且清晰,中央地方权限也有一些调整,但是如果《核准目录》没有根本改变,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太多创新。

  与《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的是,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过去,则分为四类:鼓励、允许、限制、禁止。

  开放程度有限

  《管理办法》称,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以上提到的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资所所长何曼青对本报记者表示,总体感觉意见稿还是偏保守。一些相关措施不可能出来得这么快,采用渐进的方式可以理解。

  “可以看出,目前在开放领域的阻力还是很大的,还处于磨合阶段。这次如果真要改,就应该将支持鼓励类全部改成备案,只保留限制类,这样才能为未来负面清单作准备。”前述接近政策人士说,“未来还有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这样的开放力度,还是很让人担忧的。”

  “如果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能够试验成功,对《管理办法》还是会有一定冲击的。”前述接近政策人士指出。

  外资三法修订须加速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 《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述三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利用外资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黄峰去年在一个专题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希望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外资三法修订,使得修改后的法律能够和国际投资的惯例、原则衔接起来。”

  外资三法分别在2001年前后做过修订,但距今已有十余年时间。据黄峰介绍,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规定比较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

  曾在过去3~5年参与法律修改意见征集的何曼青对本报记者表示,法律修订还在进行,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精准性要求,目前还没有出台时间表。

  “最终希望能够将三法废除,统一出台新的《公司法》。”何曼青说,“外资审批改革未来的方向还是应该进一步放开,以负面清单为基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前述接近决策层人士认为,要真正解决问题,还是得加速法律修订过程。

  三法确定了部分对外资管理的内容,但是在产业政策、产业准入目录、企业并购、安全审查、股份公司、合伙企业方面缺乏相关内容。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新政相继发布后,三法中相应的内容也需要修改。另外,由于跟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相适应,管理体制要进行改革,三法也必须修改。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最近在全国商务工作会议间隙对包括在内的小范围媒体说,在下放审批权和管理权的同时,如何做好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这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命题和挑战,否则就会出现“一放就乱”。

  “我们在抓紧研究审批权下放之后如何加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的竞争秩序,使市场环境能够更加健康,从而使我国经济能够健康发展。这是我们下放审批权激发市场活力和动力的一个主要原因。”高虎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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