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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建数据平台

加入日期:2014-5-20 13:18:00

  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20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标在规范现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随着电煤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煤炭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现货交易市场数量众多,涉煤期货品种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对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煤炭交易市场仍然存在着市场分割、规模偏小、交易手段落后、不够规范和无序竞争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规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

  (二)基本原则。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结合煤炭、电力与铁路运输市场化改革,推进传统产运需衔接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完善市场规则,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煤炭资源。

  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规范和监管作用。要科学合理布局,明确建设标准,鼓励交易创新,规范交易秩序。注重加强市场监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范交易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二、总体框架

  (一)体系构成。煤炭交易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其中,现货市场包括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包括国家批准开展动力煤、焦煤等涉煤期货品种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

  (二)功能定位。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主要承担全国范围内煤炭交易。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主要承担相应范围内煤炭交易。各级煤炭交易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定位不同、功能互补、信息共享、协同发展。

  (三)基本作用。提供交易平台,企业自主交易,促进供需平衡;发现合理价格,引导生产消费和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开展信息汇集和预测预警。

  (四)目标任务。在规范现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市场建设与监管

  (一)市场建设标准。

  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2.煤炭年交易量在二亿吨以上;3.具有完整规范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组织全国性煤炭交易活动的结算、担保、信贷等配套金融服务和物流、人才等条件;5.贴近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能够与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接;6.便于煤炭产运需企业互相协商沟通、政府实施调控和监管。

  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2.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一千万吨以上;地方煤炭交易市场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二百万吨以上;3.具有完整规范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组织区域性或地方煤炭交易活动的结算、担保、信贷等配套金融服务和物流、人才等条件;5.贴近煤炭主产地、消费地、交通枢纽或中转港口等;6.具有相应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能力。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监管相结合,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机制。依据市场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全国性或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开展检查;由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检查。对符合市场建设标准、运作较好的煤炭交易市场在资源、运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运作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公示。

  四、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为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成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制组成。

  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

  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形式自愿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和交易,统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研究制定煤炭交易标准化合同,加强合同履行检查。根据市场建设和运行情况,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秩序,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建设全国煤炭交易数据平台。

  在协调机制领导下,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建设全国煤炭交易数据平台,负责汇集、整理煤炭交易数据,开展市场研究,编制发布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价格指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

  五、合力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协调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又不取代成员单位各自职能分工。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在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时做好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形成合力。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依据运输能力和条件,配合做好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细化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制定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一哄而上和无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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