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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应实行专营部门制

加入日期:2014-5-16 21:57:05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应实行专营部门制 分支机构不得再经营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苏雪燕、吴雨)中国银监会16日发布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这份名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所提到的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通知》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此外,《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银监会表示,《通知》强化了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通知》的颁布,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作者:苏雪燕 吴雨

编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