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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的系列人事变动已发布,但围绕解除王茁上海家化总经理、董事职务的相关事宜,并未尘埃落定。 在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两天后,上海家化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布的《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433号),该工作函对上海家化《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表示,事后审核上海家化发布的《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发现,该公告没有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1.4条规定披露董事反对理由。根据信息披露,在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上,《关于解除王茁先生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批准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总监辞职的议案》三项议案中,董事王茁对第一、二项议案投出了反对票。本报记者在查阅5月14日上海家化发布的《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发现,在《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王茁先生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中,披露的信息仅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以及新聘总经理谢文坚的个人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要求上海家化方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的规定,核实董事王茁的反对理由,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8.1.4条的规定对外披露,以及核实并披露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的会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家化方面就此发布补充公告,对未发布王茁投反对票的理由和五届十五次会议程序合法性做出回应。上海家化方面认为,虽然董事王茁对第一、二项议案投出了反对票,但在召开及表决全过程中,王茁均没有说明其投反对票的理由,董事会没有强制要求相关董事说明反对理由的权利及义务,故其决议公告符合董事会会议过程的真实准确性。王茁对议案一提出了6条反对理由,认为2013 年上海家化内控方面的缺陷有其历史原因,历任董事长、董事会和总经理都有责任,而公司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要靠公司全体人员特别是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问责其一人不合理,并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职务的议案缺乏正当理由,该决议属于违法决议。(第一财经(微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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