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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撤销对天目药业行政处罚

加入日期:2014-5-12 22:06:22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12日讯 天目药业(600671,股吧)(600671)5月12日晚间公告,5月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查明,根据行政复议调查阶段调取的电子邮件、询问笔录,《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并非2012年3月30日,而是2012年5月15日之后至2012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换届之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在此前于2012年4月发生变更。《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相关当事人的职务和身份等事实涉及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点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处罚认定的《补充协议》签署时间与复议调查中核实的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章鹏飞在《补充协议》签署时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天目药业于2013年12月30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为天目药业实际控制人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天目药业董事长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天目药业总经理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