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业内人士表示,保护投资者与推行注册制改革是匹配的,如何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资本市场完善注册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此次《意见》的出台将投资者保护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未来投资者保护将成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头戏。
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意见》提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侵害。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对多,多对多,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从各国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看,基本的经验是,对投资者盈亏自担、风险自负的买者自负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卖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以及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他强调,加强投资者教育本身也是保护措施,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意见》同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从本质上说,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有力举措,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专家称,能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衡量退市制度成功的标准。即便退市制度真的将一些垃圾公司都退市了,但如果是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这样的退市制度也是不成功的。
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正如肖钢所指出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一个政策体系,首要的是适当性管理制度,这也是政府监管的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与买者自负原则并不矛盾。在强调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必须明确,保护中小投资者绝不是保证投资者不赔钱。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措施,避免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完善的金融投资者保护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一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
《意见》同时提出,健全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维权机制。
在海外市场,赔偿基金是当投资者权益受到基金公司、上市公司等机构损害时,违法违规主体赔偿受损投资者的一种常态化长效机制。目前证监会鼓励机构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拓宽赔偿资金来源,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保护投资者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行注册制改革是匹配的,注册制具有两个支点,一个是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把决策权和判断权交给市场和投资者的前提;另一个就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何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资本市场完善注册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在董登新看来,从市场建设角度看,净化市场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而被动的保护就是对上市公司、中介等的事后处罚。“事前事后的保护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十分有力的保障后盾。”董登新说。
长城基金宏观策略研究总监向威达表示,监管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监管部门需要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