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因此当前A股市场是否实施“T+0”交易需全面研究,审慎对待。
我国投资者习惯上称的“T+0”交易,主要指当日买进的股票可于当日卖出的交易行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史上,1992~1995年的上海A股市场、2001年之前的B股市场以及2005年的权证市场,都先后实行过“T+0”交易。但因当时“T+0”交易助长了市场投机气氛,加剧了股价波动而被叫停。目前A股市场尚未实行“T+0”交易。
近期,有观点认为,当前我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申购环节允许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卖出,变相实现了“T+0”交易。由于ETF申购有最低份额要求(一般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因资金门槛等原因,无法像机构和大户那样通过“T+0”方式实施日内交易策略进行风险对冲,在跟风买进股票后难以及时卖出规避风险。因此,持上述观点者认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角度,需抓紧研究论证并稳步推进股票“T+0”交易制度。
《报告》指出,表面上看,“T+0”交易的确可以使投资者根据行情变化及时调整投资行为,锁定交易利润或避免损失扩大;也可以活跃市场,增加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但“T+0”交易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是诱发结算风险。由于当日可进行证券的多次买进卖出,证券交易频率较高,而证券清算交收存在一定时滞(通常为1天以上),投资者在买入证券后,当日卖出的只能是“尚未到账的应收证券”,因此“T+0”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证券公司出于做大交易规模,赚取佣金等利益驱动,可能会允许投资者进行大量透资交易。一旦出现风险失控,导致资金交收违约,将影响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安全。
二是加剧市场波动。“T+0”交易可能诱使投资者更加频繁地参与证券的买卖,同一笔资金在一天内的多次买进卖出,在增加市场交易量的同时,也虚增了资金供给,对证券价格具有助涨助跌效果,加剧市场波动。
三是增加市场操纵风险。“T+0”交易可能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比如,占有资金优势的投资者可以在拉抬股价后立即卖出股票,操纵市场的“庄家”可以“以小博大”,买入数倍于自身资金实力的股票,或者通过合谋进行频繁的相互买卖制造虚假的交易,引诱散户跟风操作,这些行为都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对证券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报告》认为,从国际经验看,鉴于“T+0”交易的潜在风险,实行“T+0”交易需在投资者成熟度、证券监管水平等方面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否则极易出现风险。个别新兴市场在实施“T+0”交易过程中也曾出现过类似A股的情况。如我国台湾市场1985年前曾允许“T+0”交易,但因风险过大,于1985年7月禁止,直到1994年后,各方面条件和环境成熟后才逐步放开。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虽允许投资者进行“T+0”交易,但在制度层面上也设置了较高的参与门槛,避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投资者参与此类信用交易,并防止投资者因过于频繁的交易导致较大损失而给证券公司乃至结算体系造成风险。同时,针对日内交易次数过于频繁,可能影响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日常监管和事后处罚方面还有多种配套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