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沪港两地市场按照协议及各自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相关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在沪股通业务方面,意见稿中指出,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获得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就香港投资者达成的沪股通交易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香港结算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称在中国结算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取得的证券,其中,中国结算对香港结算证券账户中股票现金红利发放参照QFII处理。
与此同时,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业务,需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
在港股通业务方面,港股通投资者应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并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
在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时,中国结算将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在办理送股业务时,中国结算将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港股通资金清算方面,将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证券组合费、风险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有所不同。
意见稿指出,港股通按照“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在资产方面,中国结算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4千亿元,且需向中国结算提供日间不低于200亿元、隔夜不低于50亿元的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