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4月12日电(记者张和平)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温州一宰鹅经营户任某使用工业松香脱鹅毛,7日被该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雇工李某、胡某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鹿城区法院开出近年来关于食品犯罪最高金额的“罚单”。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任某雇佣李某、胡某在温州市区一处城乡接合部开设宰鹅加工厂并销售生鹅。为图减轻劳动强度,快捷、方便、干净除脱鹅绒毛,他们偷偷使用液化工业松香脱毛。
2013年7月17日,该宰鹅加工厂被警方查获,现场查扣已宰杀生鹅39只,总量76公斤。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液化工业松香样品中含有铅、铬、镉、贡、砷等有毒重金属物质。经查,任某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宰杀、销售的生鹅金额共达45万余元。随后,任某等3人相继被温州市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工业松香对人体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根据2013年5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严重情节。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任某等三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涉案金额为4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依法严惩。其中李某、胡某是雇工,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张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