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光大证券(601788,股吧)“816乌龙指”事件时隔8个月后,引起了业界、学界、法律界的热烈讨论。
4月3日庭审期间,原告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和被告证监会就错单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下午的对冲操作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据了解,5月28日之前,这场庭审辩论将宣布结果,法院是否会撤销证监会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禁入决定届时见分晓。
内幕信息
与内幕交易之辩
杨剑波对证监会认定“816事件”是内幕交易表示不理解。
他的代理律师李江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是发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响公司基本面、运营等信息。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光大证券自身的内幕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光大有义务披露信息;但由于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上市公司同时又是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范畴。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此不予认同,他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5条第8项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监会对内幕信息有自由裁量权。
“并且,数额如此大的错单交易已经对市场产生重大显著影响,足以影响到投资者判断,大面积的证券异动以及股指期货市场的异动,已经属于内幕信息范畴。”刘国华称。
他指出,对于上午的错单,光大证券可以找各种理由,如风控不严、制度管理存在漏洞等,但必须第一时间把真相告诉市场,让投资者对异动交易有所判断。光大是上市公司,虽然光大在对冲交易中是以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出现,但改变不了其本身是上市公众公司的性质,应负有对投资者更多的信赖利益保护责任,因此必须承担信披责任。
对于是否为内幕交易的认定,杨剑波方面始终坚持认为,他本人是按照既定的计划实施的交易,属于市场中性策略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中性策略模型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资部的既定计划,既然是既定计划,结论自然不属于内幕交易。
国内知名律师张远忠对此表示,日常自营业务中通行的对冲、套保、套利交易都无法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正常的对冲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也无需进行所谓的公告,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数额巨大,并对市场构成重大影响,执行中性策略或是其他对冲交易都应建立在对错单交易已披露的基础上,否则就是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是对金融交易秩序的破坏。
一位关注资本市场多年的著名法学专家则指出,光大事件跨界证券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而对跨市场信息流动问题此前缺少研究和对策,暴露出市场参与各方经验不足的问题。
对杨剑波处罚
是否过重之辩
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中,杨剑波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处以市场禁入,他为此喊冤。
杨剑波指出,“816事件”当天,他所做的对冲交易,只是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是一种岗位职责所决定的工作任务,他本人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负有执行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当然义务,不应该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方面则指出,根据杨剑波交易笔录以及交易情况说明、光大证券会议纪要,杨剑波参与了光大证券的中午决策会议 ,并提议下午进行对冲交易,由他本人具体负责执行。基于此,证监会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杨剑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此争论焦点,刘国华指出,虽然杨没有为个人谋取任何利益,但其作为事发部门的负责人,对冲交易的执行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层面,杨知晓对冲交易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但在实际操作中,只一味地降低光大的风险几率,把风险转嫁给不知情的投资者,缺乏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者必备的责任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表示,目前,市场各方还对案件事实信息掌握得并不全面,还需法院对事实做进一步的认定,一切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冯果指出,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出发,市场需要公平公正,需要信息披露的完整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异常交易的处理,监管层需完善相应对策,“有必要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相关规则写入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