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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私募“转正”强化监管才是上策

加入日期:2014-3-26 15:26:51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首批5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上海重阳、深圳东方港湾等早在市场上混出名声的私募机构纷纷上榜,私募基金获得牌照,对于中国的基金业而言,背后的意义不言而喻。
  自1998年首批证券投资基金面世后,在监管部门的精心呵护下,公募基金行业可谓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而2003年《基金法》的出台,又为公募基金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囿于其时市场规模、影响力等多方面的限制,私募基金并没有被列为监管对象。直至2012年新《基金法》颁布后,私募基金才被真正纳入。而随着今年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发布,意味着私募基金“转正”的条件已经成熟。
  “转正”后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将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角色,这与公募基金公司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此前,私募基金发行产品须借助信托、券商或基金通道的历史也一去不复返,以往私募基金投资受到多方面限制的情形也随之消失。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今后私募机构越来越多,其将慢慢成长为市场上另一支重要的投资力量,也必然会对公募基金行业形成一定的冲击,公募与私募今后的竞争将不可避免。并且,由于私募机构往往从投资收益中分成,不像公募基金那样按照基金规模提取管理费,私募机构的“转正”,也会倒逼公募基金更好地为持有人服务。
  但私募基金毕竟不像公募基金那样姓“公”,私募基金的“转正”与发展,在为市场带来更多加盟资金的同时,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无疑是监管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既然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那么就应该管好,让私募基金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以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目前公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办法,可为私募提供参考。私募虽然姓“私”,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既然私募基金条件允许情形下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那么其就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即使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也有义务向持有人提供基金的相关信息。
  其二是私募基金的持仓是否该设限?一只公募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净值不能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也设定了最低持仓要求,以维护市场的稳定。但对于私募来讲,未获得牌照去“通道化”之前,其投资往往会受限。在私募基金“转正”能够自由投资之后,如果一家实力较强的私募基金在同一上市公司中大规模地进出,或者是频繁地进出,必然导致其股价的剧烈波动。如果对其持仓进行一定的限制,将能解决这一问题。
  其三是严防私募基金操纵个股股价。市场上某些个股上涨过程中异常凶猛,除了游资在兴风作浪之外,私募基金往往也是其中的主角之一。其实,市场上并不乏多家私募联手炒作同一只个股的传闻。对于私募基金来讲,由于没有持仓上的限制,为其频繁地进出提供了可能,也为其操纵股价提供了可能。因此,私募“转正”后为其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必须将这种机遇置于监管部门的强化监管之下。否则,私募在获得牌照之后,不仅不能为市场带来正能量,反而会是一种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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