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每年3月前后都是上市公司公布年报的高峰期。对于银行业来说,资产质量、拨备覆盖率指标一旦对外披露,其结果都会显著影响公众信心。与此同时,呆账核销与资产质量优劣、拨备水平高低直接相关,如果呆账核销行为不当,资产质量和拨备水平就会造成股民或者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误解误读。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演进,社会各方普遍期待的是,应当赋予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主核销不良贷款的权利,培育和提升金融机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合规、内部自律的经营理念,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并为其持续优化经营绩效奠定基础。然而,上述期待仍然受制于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存在。
毫无疑问,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始阶段,该制度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财政部门仍然注意到了这一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对其进行不断改革。由此,1988年《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出台以来,我国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先后经历了多次修订,特别是在2013年末最近一次修订中,财税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6项核销条件,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
然而,期待呆账核销自主权完全回归银行,不但需要财税部门打消“国有资产流失”顾虑,更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彻底转变“账销案销”意识和操作方式。长期以来,尽管“账销案存”理念被反复强调,但在实际操作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只是在形式上保存了呆账贷款的档案或资料,对呆账贷款的清收力度却明显松懈,造成了实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笔勾销”。为打消财税部门“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债务或投资被投资关系已经完全终结的情况之外,对于已经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的应计利息等,一律要坚持持续清收。
为了确保贷款清收持续进行,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资产保全不仅能够减少自身经营损失、提高整体资产质量,而且能够帮助自身强化内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为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呆账贷款清收领导小组和相应职能部门,强化激励约束。一方面,可以根据已经核销贷款清收的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比例,使员工真正行动起来,根本杜绝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侥幸行为。另一方面,应当明确要求负责清收工作的人员不得由贷款营销人员兼任,以利前者发现问题、明晰责任、强化问责,最大程度降低后者在贷前、贷中和贷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职行为或道德风险。
此外,需要财税部门制定鼓励性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强化已经核销贷款的清收工作。按照现行制度,财税部门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核销贷款给予部分税前扣除,可是核销贷款一旦收回,又要继续收税。虽然保全了个别国有财产(拿回了税收),但对于整个国有资产(已经核销的贷款)保全工作来说,却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建议财税部门尽快予以调整。
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目前为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对于不良贷款的评估还比较原则,仅仅限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指标的考察,而对不良贷款以及已经核销贷款的清收则鲜有涉及。必须看到,虽然2003年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改善与自身体制机制完善有很大关系,但实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也是一个不争事实。随着我国长期经济增速逐步放缓,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不断出现的几率将有所上升。因此,推动贷款清收工作的强化将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一项长期任务。
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呆账贷款自主核销制度确立以后,并不等于相关管理应当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还需要财税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继续规范呆账核销。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呆账核销时仍然存在弄虚作假、应核不核、操纵利润现象,以致传递错误的经营信息,给市场造成混乱。对此,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广泛收集呆账核销案例做起,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且通过汇编成册,帮助相关人员举一反三、实事求是、恪尽职守进行贷款核销,向市场传递真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