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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加入日期:2014-2-21 21:07:07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标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了修改。

  《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5%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70%以下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70%以下时,上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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