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2月17日发布《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被纳入不良记录的药企将在四川省内遭到封杀,公立医疗与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产品。这是首个响应国家卫计委行业反腐部署的省份,去年底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部分小型药企常用高额回扣抢占市场,严查商业贿赂有助于大型药企做大做强。此外,投资人士建议暂时回避部分风险较大的化学制剂和中药上市公司,关注受影响较小的医疗服务和化学原料药等细分领域内的优质上市公司。
四川卫计委铁腕反腐
商业贿赂是医药界久治不愈的顽症,四川省卫计委发布的意见稿可谓“猛药”,其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做了明细规定,今后向医疗人员输送“糖衣炮弹”的公司将“黑榜题名”,而“榜上有名”的公司也将受重罚,严重者将会遭到封杀。对于在四川省外“犯事”的企业,四川省也将一视同仁地采取严厉措施。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呢?意见稿称,药企及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将会被“打入冷宫”,两年内将得不到四川省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订单,企业相关责任人也将受罚。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对于第一次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企及代理人,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产品。如果在两年内再次出现应当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行为,从再次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期限。
其次,对第一次被列入其他省份不良记录的药企及代理人,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再者,对五年内两次在任意省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企及代理人,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四,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该不良记录的领导责任人,使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当事人是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采取任何方式注册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作为新公司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或担任该新注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新公司应同样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一般不良记录,在处理时限内的,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行业反腐将成常态
半年来,国家层面密集颁发多项政策要求严查医药商业贿赂。2013年12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对触碰商业贿赂“红线”的药企,将在各省招标中失去入场券。
与此同时,卫计委还颁发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提出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等“九不准”制度。今年1月23日,卫计委又联合八部委下发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意在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带量采购降低药械价格虚高等现象。
《实施意见》从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诊疗服务行为、源头治理及行业纪律四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在降低药价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探索带量采购、建立中标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等。此外还提出要利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来保障药品质量,并落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从质量、价格、医保支付方式等源头防止行业腐败。
华北制药(行情,问诊)一位内部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大型医药公司的销售策略经常遭受小型药企的干扰,部分小型药企习惯于利用高额回扣抢占市场,并使用低劣原料降低成本,打击医药商业贿赂对这些药企来说是“灭顶之灾”,有利于大型药企做大做强,提升行业的集中度。
上述说法得到国联证券医药分析师杨扬的认同。他认为,严查医药商业贿赂将给医药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对相关药企的影响将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对外资药企的影响远大于国内药企;二,对处方药的影响远大于OTC药品;其三,对高价药的影响远大于廉价药。“从这些角度综合评判,建议投资者暂时回避部分风险较大的化学制剂和中药上市公司,关注受影响较小的医疗服务和化学原料药领域内的优质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