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IPO造假的严厉问责,上市后的企业各种造假行为都得不到有效约束。历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六条监管举措,基本都可以归纳为内部处罚,也即证监会按照“家规”,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训诫。
齐星铁塔(行情,问诊)突然自揭家丑。公司11月4日发布公告称,自2013年6月25日至今,控股股东齐星集团共计非经常性占用公司资金达1.88亿元。而就在8月9日,在审核齐星铁塔的半年报数据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作出了“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表态。(据11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齐星铁塔自揭家丑,可事件远未到终结之时。上司公司“自揭家丑”背后是现有处罚机制力度不足。
对于IPO造假,常见的是上市之前就被举报出来或发现,查证属实后企业撤销资格,或者是上市成功后,IPO造假的行为被曝光,证监会再进行处罚。但是相对于IPO造假的严厉问责,上市后的企业各种造假行为都得不到有效约束。以信息造假为例,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历数以上六条监管举措,基本都可以归纳为内部处罚,也即证监会按照“家规”,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训诫,情况再严重些,则纳入“黑名单”。但是,这些内部处罚力度相对于信息造假带来的巨大收益,两者孰轻孰重?违规成本过低,让某些上市公司以信息造假为能事,“聪明”如齐星铁塔,在年报大限将近之际,抛出一纸“认错书”,似乎就此摆脱了性质更为严重的责任背负,反正还有一错再错的巨大“试错”空间。
实际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假行为的制度完善,一直处于进行时。在10月30日-3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会(2014)期间召开的“适应监管转型,建设创新型自律组织”专题交流会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执行副会长表示,上市公司监管模式由此前的以公司治理为主转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这种监管转型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协会要更好地发挥自律管理和服务,在优化公司治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今年10月15日,证监会出台退市制度正式稿,将于11月16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包括上市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由此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希望未来这一制度,能够真正成为悬在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