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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伤·隐患·错位——信用卡风险透视

加入日期:2014-11-26 19:37:23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吴雨、刘铮、李延霞)信用卡消费如今已成为百姓生活的一部分,央行2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拥有超过1张信用卡。各家银行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之后,留下的是乱发卡、乱收费、乱用卡等一堆乱象。

  日前,上海银监局对7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违规行为处罚240万元,再度引发社会对信用卡乱象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信用卡乱象何时休?消费者权益谁来保护?

  发卡量狂飙突进

  央行统计显示,今年三季度我国信用卡累计发行量已达4.36亿张,而2003年仅300万张。信用卡业务急剧扩张,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服务方面“欠下一屁股账”,给消费者带来很多烦恼。

  在全国各大银行总部汇集的北京市西城区,区人民法院11月初发布的《银行卡审判白皮书》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快速攀升,2005年受理78件,而2013年达到4379件,不到十年增长了50多倍。

  北京市民何小姐最近想把出国旅游退税的100多美元从建行信用卡里取出来,生了一肚子气。“银行不让我取出退税,说是要有建行储蓄卡账户才能转账提取。”这令何小姐很是费解,“办卡转账提现需要7个工作日,为什么我取自己的钱这么费劲?这开卡费用为什么又得我负担?”

  烦恼不止于此。还款时多缴的钱和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钱既无利息,要想取出时还要支付不低的费用。此外,信用卡部分欠款却按全额罚息、睡眠卡收费、办卡容易销卡难、分期提前还款仍收全额手续费等一系列服务和收费问题,也引发消费者不满。但目前多数银行还是“我行我素”。

  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赵庆明指出,银行是金融产品合同的制造者,处于强势,而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

  西城区法院白皮书建议,银行应尽对信用卡收费事项明确告知的义务。信用卡业务领域涉及大量的专业术语、专业的计算方法,如果对此没有尽专门的提示说明,不能认为银行尽到了充分说明义务。特别是对利息、滞纳金等内容,银行应该在合约中举例加以明确说明。

  管控不力乱授信

  其实,信用卡狂飙突进的背后,不仅是服务跟不上、收费让消费者闹心,还滋生了不少信用卡使用的风险问题。

  不久前,家住宁夏银川的雷先生遇到朋友向他借信用卡套现。“朋友说在免息期内,利用套现的现金可以投资理财、也可以投到一些P2P项目,空手套白狼很划算。”雷先生告诉记者。

  其实,银监会早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非消费领域。但目前不少P2P网贷平台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使用信用卡充值,风险不言而喻。

  上海银监局近日在检查中发现,多家银行存在过度授信、异常交易管控不力、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不严等问题,而这也是我国信用卡业务面临的普遍问题。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告诉记者,如今各家银行考核指挥棒已从发卡量转为到交易量、活卡率。不少银行对过度授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积极推进,有时一个短信就可以将信用额度提升50%。

  记者了解到,有的家庭甚至有十几张信用卡,不少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视而不见,也不管别的银行已授信多少,一味提升信用卡额度。

  “一旦银行风险防控不到位,监管部门威慑力不够,就会出现很多信用卡套现投资。若是投资失败,对消费者对银行都是很大的风险。”赵庆明说。

  截至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授信总额为5.32万亿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351.64亿元,环比增长9.46%。

  “大部分信用卡业务目前还是片面依靠交易佣金收入,银行过于追求短期业绩,对发卡环节审核不严过度授信,埋下长远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说。

  诉讼不易成本高

  一旦信用卡消费发生了纠纷,本可以通过投诉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当前信用卡消费存在规则不合理、法制不完善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说,现在规范银行卡业务的是一些部门规章,发卡基本按照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自然存在很多问题。信用卡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经验已经足够丰富,应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保护各方利益。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便有了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占信用卡纠纷总收案量的一半左右。不低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动辄两三年的时间成本,消费者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每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的数以千计的信用卡案件中,个人起诉银行的只有十来件。

  业内专家指出,要解决信用卡乱象需要首先从发卡源头入手,加强风险控制。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对于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纷纷加码。日前,上海银监局针对当下信用卡风险提出警示,要求银行完善“刚性扣减”等风险管控要求。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用卡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必须切实履行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严把产品或服务入市关口,从源头上杜绝不利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设计。

  作者:吴雨 刘铮 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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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