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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做好“资本下乡”的风险管控工作

加入日期:2014-11-23 5:10:3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意见》为农地经营权流转改革确立了新的方向和基调。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是农地改革已经确立的大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向适度集中的规模化经营,是适应中国人口流动现状和城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财产权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发挥出最佳效益,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在更高的水平上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也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农地经营权流转在长期里符合农民利益。

  农地流转必然带来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会逐渐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让农地承包权流入农业经营效率高的群体手中,这可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通过公私合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实现农业科技与生产方式的进步,从而提升粮食安全水平。这同时适应了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现实,意味着更合理的分工和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伴随着农地流转加快,近年来也出现“资本下乡”整合农地现象。“资本下乡”只要能够在平等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依法推行,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都有好处,但公平交易的基础必须是农民对土地上的财产权利享有明晰的产权,而这正是《意见》要求在五年左右时间里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义所在。确权颁证是实现农地流转的基础工程,这个过程必须把承包合同明确下来,把农民享有的权利的标的和范围明确下来,让承包经营权成为有保障的物权。同时构建统一的登记体系,让交易方可以查询,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唯此才能做好资本下乡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工作。

  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状况、市场和法治成熟程度。地方政府治理能力都千差万别,所以各地必须因地制宜。由于历史的原因,家庭经营在很长时间里仍将是主要形式,各地不应拔苗助长地推动经营主体“创新”,而应当让农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转让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个体农民的意愿和利益,保证家庭作为承包权主体的决定权,不能由其他机构越俎代庖,强行推动土地集中,侵犯农民权益,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凌驾于农户之上自行决定土地流转。农地流转也不能破坏土地用途规划与管制,因为这关系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

  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的现代化的发展,务农人口的逐渐减少是必然趋势,但同时,人多地少、粮食安全挑战严峻也是我国的紧迫现状。很多入城工作的农民最终还得回到乡村,而农村土地为他们提供了容身之地,如果采取过激的流转方式,比如容许一些地方政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整村流转”,会造成严峻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推动流转和保障农民产权两方面必须做好平衡,兼顾创新与稳定,合理过渡,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编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