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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税收优惠意在长远战略

加入日期:2014-11-17 0:52:07

  “符合预期”是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对沪港通税收制度设置的简要评价。

  11月14日,一直未明确信息的沪港通税收问题终于在沪港通开闸前揭开了它的面纱。在李永森教授看来,以“优惠”为特征的沪港通税收制度安排的背后,有更多超出优惠之外的意义。其中,对沪港通机制启动初期的平稳运行和对香港、内地两市长远发展进行考量的税收措施以及对宏观层面开放战略的促进作用,是更加值得关注的。

  新近出台的沪港通税收政策中,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在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制度一经出台,便引起广大媒体的关注。除此之外,不论是内地还是香港方面,单位和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A股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制度是沪港通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媒体称之为“沪港通礼包”。

  对此,李永森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谈到,对于试点阶段的沪港通机制,在税收方面采取支持试点的优惠政策,这在方向上是符合预期的。从宏观角度上讲,这样的税收安排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整个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系统安排中的一个部分。

  中国一直致力于扶持和促进境内外投资者对内地直接融资市场的投资活动。李永森认为,沪港通的税收设置是与这种政策基调相一致的。他解释到,从早期通过直接投资吸引外资,逐渐发展成为境内外双向直接投资,到后面开始出现以QFII、QDII、RQFII为标志的双向间接投资,中国金融市场和投资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式发展。目前,中国内地的资本项目仍受管制,尤其是证券投资市场还未完全放开。实际上,沪港通是在此环境下沿着开放的方向更进一步。他说,“这种双向开放的措施是符合金融领域渐进式开放的大的战略安排。这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税收方面。”李永森表示,财政税收部门、推动沪港通机制的工作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积极配合,是符合预期的。

  在两地政府财税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合作下,沪港通税收政策的制定在促成了多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仍然保证投资者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税负是较平衡的。李永森向本报记者介绍到,一直以来,香港政府对证券市场投资的转让差价所得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为了使香港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时的税收成本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交所A股市场时的成本相一致,沪港通税制中规定,香港市场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与此道理一致的是,沪港通税制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在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时取得的买卖差价所得,计入其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李永森告诉本报记者,“降低或者平衡税负不是(沪港通税收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支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达到试点目标的手段。”根据沪港通税制安排,虽然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是,沪港通税收制度也明确提出,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此,李永森谈到,从长远来看,中国政府意在鼓励内地个人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引导他们进行价值投资,提升投资理念的成熟度。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对其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予以明确。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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