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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股东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加入日期:2014-11-12 9:01:44

  11月7日晚,新黄浦(600638)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会于11月6日收到海通证券(600837)的书面函件《关于再次提请召开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表示监事会将于近日召开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这也是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中科创系第三次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笔者以为,只要是股东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上市公司的尊重。
  中科创系与新华闻对新黄浦的控制权争夺战自今年3月份开始打响。期间,中科创系曾多次举牌新黄浦,其持股曾一度超过新华闻而成为新黄浦第一大股东,此后新华闻通过增持重夺第一大股东的宝座。除了增持股份,双方还上演了一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改选董事会,而连续两次遭另一方否决的故事。
  其实,除了新黄浦东方银星(600753)两大股东银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博弈同样引起市场的关注。豫商集团方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同样遭到上市公司方面的否决。此事还一度惊动了河南证监局与上交所,河南证监局与上交所先后向上市公司下发了《监管关注函》与《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还要求东方银星与豫商集团等就其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宜建立顺畅联系机制,及时反馈、沟通相关问题,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阻碍相关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其实,只要符合条件,相关股东是有权利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上市公司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亦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其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显然,无论是中科创系还是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都是有资格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然而,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东方银星以仍需与相关方就资料沟通为由,未披露相关信息;新黄浦则曾以“因主要股东未充分协商,条件不成熟,不适合召开”作为理由,否决了中科创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毫无疑问,所谓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站不住脚。
  股东能依法行使权利是对一家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条即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很难想象,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合法权利都无法行使的话,这样的上市公司又如何能够保护其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像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决策权、分红权等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但中小投资者要享受这些权利,却不是件容易的事。以广受诟病的知情权为讲,上市公司在实施信息披露时,迟报、瞒报甚至不报的现象非常普遍。还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召开股东大会时,将会议地点选择在较为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并且还不开通网络投票通道,从而剥夺了其它股东的投票权。
  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大小股东,其合法权利都理应得到尊重。然而,在这方面大股东的股东权利基本都有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状况则令人担忧。有鉴于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其一,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教育。监管部门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很常见,这一点在“炒新”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固然必不可少,但笔者以为对上市公司的教育同样不可或缺。而且,针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等人员违规事件频出,以及无视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现状,更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全方位教育。
  其二,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上市公司无视甚至剥夺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截至目前,除了因信披违规上市公司常常遭到处罚外,其它方面的监管还显得很薄弱,而违规成本低则如影随形。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为例。针对上市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者,亦不过市场禁入而已,惩罚不足,威慑力有限。
  其三,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只有依法治市,中国资本市场才有希望,股东行使合法权利才有保障。而要依法治市,则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来实现。股东的合法权益,既包括股东权利也包括股东利益,二者不能割裂开来。建议出台《股东权益保护法》或打造中国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股东权利受到上市公司的尊重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编辑: 来源:□.曹.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