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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虚假陈述遭遇第二波“索赔潮”

加入日期:2014-1-9 7:46:03

证券时报记者 张莹莹

佛山照明(000541)的“虚假陈述诉讼案”持续发酵,近日公司第二次收到了法院的《起诉书》。

佛山照明今日公告,公司于1月7日收到广州市中级法院《送达回证》、《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672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佛山照明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原告共计672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672件案件索赔金额为8709.47万元,其中起诉公司及部分时任公司董事、高管的金额为198.18万元。

资料显示,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佛山照明在2010年、2011年期间多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对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及与关联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和投资、收购事项均未做如实披露等,并对佛山照明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公告一出,佛山照明股价持续下跌,随即引发了一场股民维权索赔案。从2013年4月起,全国各地的股民陆续向法院起诉。

2013年9月23日,佛山照明就曾公告,广州市中级法院已对515人(件)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立案。515件民事诉讼涉索赔金额为7342.83万元及8.19万港元(约合6.47万元人民币)。

对此,业内人士曾预测,此案已成为中国证券维权史上投资者维权人数最多的案例之一。作为此案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曾对媒体表示,此案接受股民委托、代理起诉的工作将持续至2015年3月6日时效届满为止,初步推算两年期满原告人数可能突破2000人、索赔金额或突破2亿元。

据了解,该案中有律师曾试图与佛山照明调解,但佛山照明以不符合赔偿条件为由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

不过,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内人士则认为,佛山照明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认定,投资者损失证据充分,股民获赔概率大。

(证券时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