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以墨
本报讯 据统计,沪深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些承诺最早可追溯到股改,有的已经超期多年,再无履行可能!针对这种情况,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方、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件,表示其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问题,将对失信行为进行坚决严厉的打击。
六成公司承诺未履行 含糊用语泛滥
证监会透露,2012年底曾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事项进行过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发现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限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经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
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列入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
“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词语将不得使用
证监会分析指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因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证监会此次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的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审核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违反承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监管指引指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证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事实上,真正要杜绝上市公司失信行为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证监会也表示,下一步将坚持从法制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规范各方行为,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