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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国九条”文件精神推动健全民事赔偿和纠纷解决机制

加入日期:2014-1-3 7:57:49

  湖南证监局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了九方面八十二项政策举措。

  《意见》中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构建了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我国目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管手段,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创新的加快,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与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而境外成熟市场在行政执法之外,普遍建立了包括调解、仲裁、和解、诉讼等多元化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未“明示退出”的投资者,大大降低了受害投资者诉讼成本。《意见》明确提出的“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开展专业调解和仲裁服务,上市公司引入保险(放心保)机制”均体现了监管转型和市场化改革思路,为行政主导的投资者保护转向依靠行政、市场、法律综合性的投资者保护指明了方向。二是更加有利于补偿投资者损失。行政处罚虽然可以惩罚违法违规相对人,却不能直接填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以湖南为例,2002年以来法院共接到87起虚假陈述索赔案,平均诉讼周期499天、获赔金额2万元。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人民法院由于没有司法解释而暂不受理。《意见》提出“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意味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将逐步出台。“督促违规或者涉案主体或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利用计提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开展行政和解试点”都是平衡行政处罚与赔偿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利器。三是将行政执法创新案例制度化和常态化往前推进一大步。在万福生科(300268,股吧)欺诈发行案件中,湖南证监局多次协调大股东和平安证券拟定赔偿方案,平安证券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也多次表达了承担民事赔偿的意向,最终主动向投资者提出民事和解、赔偿投资者损失,市场和舆论对此予以普遍肯定。《意见》明确提出“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为完善此类案例相关赔偿措施打下了制度基础。

  贯彻落实“健全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牢固树立“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按照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效率相统一、行政监管与多元化维权相结合原则,为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湖南证监局将扎实推进三项举措。一是抓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主动维权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知识欠缺,加之社会宣传和服务不够,对维权途径不知晓。为此,一方面继续督促证券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保护教育的首要责任,加大公益性投资者教育投入力度;另一方面整合教育、法院、高校、社会公益组织及媒体等各方力量,开展依法维权有关的各种培训活动,营造懂法、学法、用法的投资文化氛围。二是抓诉讼模式创新,探索建立第三方维权机制。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可以进行团体诉讼,由20人以上投资人授予诉讼或仲裁实施权后,以投保中心名义起诉或提起仲裁。《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也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意味着全国性的投资者协会或中小投资者维权中心获得授权即可能代表投资者利益开展公益诉讼,或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此外,适机引导投资者依法成立自己的维权中心,或鼓励证券期货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代表中小投资者参与维权、处理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之间纠纷。三是抓矛盾化解,构建包括投诉、调解、仲裁、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和“12386”热线工作机制,明确市场经营主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资者合理诉求及时获得解决。充实完善证券调解委员会的团队力量,开展或引导市场主体自我调解,扩大调解覆盖面、影响力和公信力。建立监管部门与地方仲裁机构沟通协作、互动互促的工作机制,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切实拓宽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途径和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市场主体通过民事和解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