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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昨晚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对公司在本案中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 1月16日,西藏药业公告称,关于拉萨农行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约9476万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6月20日所积欠的借款利息和复利2209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共为1.17亿元。 而西藏药业对计息部分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6万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万元,由西藏药业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西藏药业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据西藏药业2013年三季报显示,去年前三季度,公司总资产为9.22亿元,同比增长9.1%;负债合计5.3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75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58%。实现营业收入9.54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1361万元,同比下滑4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384万元。公司账面上的货币资金为2.3亿元。但昨日晚间,公司却公告称,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下达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裁字第01号和(2014)藏法执裁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对公司在本案中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包括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麻柳湾村2、3组产权证号土地面积为5157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七社产权证号土地面积为20100.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七社产权证号(广汉字第2255-2、2256-2、2257-2、2258-2、2254-1)号房产所有权;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相关楼层面积为4817.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相关楼层面积为5116.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上述财产查封期为2年;在查封期内,西藏药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和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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