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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抑制新股高价发行须对症下药

加入日期:2014-1-21 15:00:44

  IPO新政背景下的新股发行呈现出两大格局,一是新股发行无超募无老股转让,二是因存在超募启动老股转让。监管部门在IPO新政中推出存量发行机制,一方面是为了防范新股高超募现象的重演,另一方面显然是为了减轻大小非解禁后对市场的冲击。愿望虽好,却留下漏洞。
  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IPO重启,新股实施市场化发行,但却导致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大行其道,也广受投资者诟病。此后监管部门又连续实施两次改革,并且设置了发行市盈率25%的“高压线”,然而新股“三高”发行问题仍然突出。正是在此情形下,新股发行出现第八次暂停,监管部门亦不得不启动新一轮IPO改革。
  自去年新宝股份等首批五家公司获得发行批文以来,各家公司便先后启动IPO程序,而最终的询价结果显示,新股发行市盈率低于30倍甚至是20倍的并不鲜见,但也有某些企业的发行市盈率高高在上,亦凸显出其发行价格的高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因发行价格较高,导致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少了,发行人为了满足上市的法宝条件,不得不转让老股,最终导致发起人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套现。
  客观上,IPO新政下,新股发行从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老“三高”,正向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转变。显然,无论是老“三高”还是“新三高”,都不是IPO制度改革的初衷,也是市场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当“新三高”已成为现实时,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制度完善或深化改革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显然,新股呈现出“新三高”发行的现象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本月1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监管,重点又在于从发行市盈率着手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其一,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严控信息不对称。其二,若拟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其三,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有了这三条框框,新股询价与定价过程中的乱相无疑会得到缓解。
  但即使如此,《措施》其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市盈率发行的问题,也就意味着“新三高”发行同样会发生。毕竟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而言,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与发行人股东能够高价套现以及保荐人能获得更多的承销费而言,实乃“小巫见大巫”,个中孰重孰轻显然不言而喻。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更希望以时间的方式换取价格上的空间,进而获取最大的利益。
  现有数据显示,新股发行市盈率越高,老股转让占发行量的比例就越高,发行人股东从中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如新宝股份发行市盈率30.08倍,未超募无老股减持;我武生物发行市盈率39.31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的56.44%;安控股份发行市盈率39.54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的63.15%;全通教育发行市盈率51.37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70.55%;奥赛康发行市盈率67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78.61%。像全通教育、奥赛康等,与其说上市是为了发行新股,倒不如说是为了“发行”老股更为确切。
  因此,要抑制新股高价发行,防范老股高价套现现象频频出现,只须从老股转让占发行量的比例上采取对策即可。如果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规定,老股转让占发行量的比例不得超过40%,新股“新三高”发行的症结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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