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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进一步规范

加入日期:2014-1-2 3:59:06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公告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公告明确,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央行和银监会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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